1、訴訟費用
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當向法院交納和支出的費用。
包括案件的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中案件的受理費,屬于當事人應交納的費用,而訴訟中的其他費用,則屬于當事人應支出的費用。
2、當事人應當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
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3、案件受理費包括
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4、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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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為10元至50元。
2、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
3、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
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4、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
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