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數概念:行為人以一個犯意,實施一個行為,符合一個犯罪構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數個犯意,實施數個犯罪行為的,符合數個犯罪構成要件的,就是數罪。
(1)異種數罪:應當數罪并罰。
(2)同種數罪:判決以前的同種數罪不并罰,判決后的同中數罪一律并罰。
二、法條競合與法條競合犯
(1)法條競合:刑法中有一些條文在內容上存在重復或交叉的情況。如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
(2)法條競合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存在法條競合關系的數個法條的犯罪形態。
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乙50萬元定金后逃匿,甲的行為既符合詐騙罪也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3)法條競合犯的處理規則:
1、特別法優于一般法。上例適用合同詐騙罪。
2、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重法優于輕法)
前者是原則,后者是例外。通常只有在法律或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后一原則。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同時構成一般偽劣產品罪與特殊偽劣產品罪的,擇重罪處罰。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2011 年 3 月 1 日《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三、實質的一罪。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但給人的感覺特別像是觸犯了兩個以上的罪名。
(一)繼續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為和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處于持續狀態的犯罪形態。
(1)特征:
1、一個犯罪故意;
2、侵犯同一客體;
3、犯罪行為能夠對客體形成持續、不間斷的侵害。
4、犯罪完成、造成不發狀態后,行為仍能繼續影響不法狀態,,使客體遭受持續侵害。
(2)繼續犯的類型
1、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假幣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非法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刑法修正案(八)》增加)、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刑法修正案(九)》增加)。
2、不作為犯罪:遺棄罪、逃稅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修正案(八)》增加)、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丟失槍支不報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刑法修正案(九) 增加》)、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綁架、拐賣婦女兒童、拐騙兒童、重婚(有分歧)
4、窩藏類犯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洗錢罪。
(3)即成犯和狀態犯
1、即成犯:行為、結果、法益、不發狀態均隨著犯罪完結而終結,如故意殺人罪。
2、狀態犯:行為、結果、法益均隨犯罪既遂而終結,但不發狀態可獨立存在。如盜竊罪。
(二)想象競合犯:行為人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
(1)特征:
1、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
2、該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罪名。
(2)想象競合與法條競合的區別
1、法條之間的關系不同。法條競合的數個法條之間天然存在相互包含的關系,而 想象競合的數個法條本來八桿子打不著,沒有關系。如開槍打仇人打碎文物中,故意殺人與過失損毀文物之間本來毫無關系,只是因為行為人犯罪的地點非常特殊而是他們之間發生了關系。
2、結果的數量不同。比如盜割動力電線有兩個結果,是想象競合,合同詐騙只有一個結果,是法條競合。由于想象競合犯用哪一個罪都無法全部囊括。因而,根據結果或法益,想象競合犯是實質的數罪,因而有的國家對想象競合犯雖然不按數罪處罰,但要求按一罪從重處罰。
(3)刑事責任:原則上按一重罪處理,但是有兩個例外:
1、繳納稅款后又騙取出口退稅,騙取的數額超過繳納的數額的,應當以逃稅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數罪并罰。
2、實施虛假訴訟罪,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罪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 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三)結果加重犯
(1)概念:實施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由于發生了基本構成要件以外的重結果,刑法對其規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如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就是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其法定刑明顯高于一般傷害罪。
(2)特征:
1、實施基本犯罪構成的行為還造成額外的結果。
2、分則條文對造成該種結果專門規定了較重法定刑。
3、行為人對加重的結果具有罪過(故意或過失)。
四、法定的一罪:兩個以上的行為都構成犯罪,法律硬性規定按一罪處理。
(一)結合犯
(1)概念:兩個以上原本各自獨立成罪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明文規定,結合成 另一獨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態。
(2)特征:
1、結合犯的犯罪行為,是數個可以分別構成其他犯罪的行為結合而來的。
2、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成為一個新罪。公式:A+B=C。
3、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成為一個新罪,是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
我國沒有典型的結合犯,日本刑法中的強盜強奸罪是典型的結合犯。
(二)集合犯
(1)概念: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實施了數個同種犯罪行為,刑法規定作為一罪論處的犯罪形態。
(2)特征:
1、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為目的。
2、實施了數個同種的犯罪行為。
3、刑法規定作為一罪論處。
(3)類型:
1、常習犯:行為人養成犯罪習性,在一定時間內反復多次實施某一行為的犯罪情形。如 79年刑法中的慣竊、慣騙:一般盜竊、詐騙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慣竊、 慣騙或者盜竊、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職業犯:行為人將一定的犯罪作為其職業或業務反復實施的犯罪情形。如非法行醫罪。
3、營業犯:以營利為目的反復實施某一犯罪的犯罪情形。如賭博罪中的以賭博為業。職業犯和營業犯的區別:刑法是否明確要求以營利為目的。
五、處斷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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