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公安機關正確貫徹執行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公安部根據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和公安執法實踐的需要,在廣泛調研、全面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于近日發布了修訂后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1998年發布的原程序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修訂后的《程序規定》共14章,376條,其中新增107條,修改244條,對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證據制度、強制措施、立撤案、偵查措施等方面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說,《刑事訴訟法》素有“小憲法”之稱,公安機關作為國家重要的刑事司法力量,必須嚴格遵守,這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在修訂《程序規定》過程中,始終堅持忠實于立法原意,一方面對于法律授權性條款,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明確適用范圍和程序,不隨意擴大法律賦予的執法權;另一方面對于法律規定的監督制約偵查權的內容,不折不扣地執行。按照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程序規定》嚴格確定了強制措施、偵查措施的適用條件和審批程序,并明確規定了內部執法監督和接受檢察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等訴訟參與人監督的具體程序。同時,強調與最高法、最高檢等有關部門的相關司法解釋及規定之間的銜接一致,以確保國家法制統一。
保障人權是公安機關的神圣使命。據介紹,公安部在修訂《程序規定》過程中注重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全面落實到條文中。《程序規定》在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任務中寫入“尊重和保障人權”,并將“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和“嚴禁刑訊逼供”寫入總則,以便于廣大公安民警在辦案工作中更好地保障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此基礎上,對辯護律師與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通信、了解案件情況、提出意見,采取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犯罪嫌疑人在傳喚、拘傳、訊問期間的飲食和休息權,訴訟參與人的申訴、控告、復議復核權等涉及當事人重要訴訟權利的方面,提出了進一步明確要求。
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從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實際需要出發,進一步完善規范了偵查權使用以及采取強制措施和調查取證的具體程序,對公安刑事執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規范辦案程序,提高辦案質量,結合偵查工作實際,《程序規定》對有關法律規定作出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例如,進一步明確了證據標準和取證要求,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提出了全面審查判斷證據的要求;明確了應當錄音或者錄像的案件范圍和全程錄音或者錄像的具體要求,加強對訊問過程的實時監督;對查封、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規定了更為嚴格的審批和執行程序,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嚴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確定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范圍和審批程序,確保依法規范適用技術偵查措施。
此外,修訂后的《程序規定》還對管轄、羈押、執行、特別程序、辦案協作、外國人犯罪案件辦理、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合作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與《程序規定》配套的刑事法律文書也已進行了修訂并同步下發。
修訂后的《程序規定》將于2013年1月1日與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同步實施。《程序規定》的修訂,對于規范公安刑事執法,提高公安機關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的能力,切實履行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職責,具有重要意義。據悉,公安部已就修訂后的《程序規定》,制定了專門的培訓計劃,將于近期舉辦全國性培訓班,為各地、各警種培訓師資,并指導各地公安機關抓緊開展培訓和相關貫徹工作,確保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正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