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我一朋友跟我借了5萬塊錢,因為很熟,當時沒有讓朋友給我打借條,我通過銀行轉賬把錢轉給的他,說好半年還錢,現在已經快一年了,我朋友不僅沒還錢,現在人也找不到了,我想到法院起訴他,但我手里只有給他轉賬的憑證和當時微信的聊天記錄,聊天記錄可以顯示他跟我借錢的事,我起訴能勝訴嗎?
上海律師解答:
一、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舉證責任
民間借貸訴訟中,作為債權人的出借人應當就其與借款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及借貸的內容承擔舉證責任,簡單來說,出借人在起訴時要證明“借貸合意+交付”兩個基本事實。就借貸合意而言,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就讀者咨詢的問題而言,其只能提供交付的證據(轉賬記錄),但其目前沒有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證明其與其朋友之間存在借貸關系,證明雙方之間有借貸關系的,目前只有微信聊天記錄。
二、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在互聯網+時代,微信作為一種新的通訊方式,因其便捷、高效的特性,已經成為了人們最普遍的交流方式,在使用微信的過程中會產生大量聊天記錄,那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呢?
(一)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屬于證據類型的一種
2012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了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微信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傳媒工具,由于其功能的多樣性、使用人數的廣泛性,廣受大眾喜愛。微信聊天記錄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類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二、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力分析
微信聊天記錄雖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其要想具有相應的證明力,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并不容易,暫且不論微信證據內容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度,微信證據要得到采信,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確認微信使用雙方身份
因微信不是實名制,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當事人,則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前兩種方式明顯帶有偶然性,不能作為常態化的確認方式,后兩種方式都涉及到軟件供應商公司的第三方技術協助,但尚未形成良性運轉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記錄那么簡單。
二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
此條件關涉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因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的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由于缺乏明確的認證規則和專門的電子證據鑒定機構,部分公證、鑒定存在瑕疵缺漏,這些都增加了法院對電子證據認證的難度。因此,建立專門的電子數據證據鑒定機構并明確其認證規則,是目前“微信”證據發展的必然需求。
三、對上述問題的綜合分析
結合上面的分析,這位讀者作為債權人要想通過訴訟的方式維權,其需要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與其朋友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目前其僅有微信聊天記錄。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其作為電子證據,在司法實踐中,其要想具備相應的證明力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其具體證明力如何,在具體的個案中,由法官判定。作為律師,我們建議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盡量的與借款人簽訂規范的借款合同以便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中國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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