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具體案情辯護,根據案情及辯護情況最終量刑。需要辯護律師可以聯系
故意傷害罪,顧名思義,是針對主觀上明知自己的非法行為會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而設定的罪名。就像詩里說得:“打人罵人易,勸人休卻難。不識饒人處,急水下高灘”,故意傷害罪最重處罰可以達到死刑,不啻于高處摔落粉身碎骨。縱觀各個國家刑法,其所要求的傷害程度雖然千差萬別,但基本上輕微傷乃至是淤青等都可以成為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就像很多年前的電影《刮痧》,講的就是刮痧后的淤青引發的虐待案的沖突。我國刑法中故意傷害罪所說的傷害與其他國家刑法中規定的傷害程度是截然不同的,我國只有達到輕傷以上,才是刑法中要求的故意傷害罪的傷害,因此我們國家故意傷害罪的故意也就與其他國家刑法中故意傷害罪的故意、與日常生活中的傷害故意有所不同了。在我國,只有行為人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導致或者可能導致被害人輕傷以上結果的,才能認為行為人具有故意傷害罪的故意,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魚龍混雜,案件事實也是迥然相異,但這一切都可以用我們在辦案中用了幾十年,有可能將來繼續用下去的那幾句概括總結:因瑣事發生爭執,犯罪嫌疑人某某毆打被害人某某致輕傷。這些爭執糾紛中絕大部分的起因基本上不會像——知我者,謂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這般具有詩意,而是在“你瞅啥”與“瞅你咋地”的簡單對話與無法按捺的無明火騰騰中迷失了自我。
在我國,“你瞅啥”與“瞅你咋地”與繼而可能發生的問候雙方親眷等行為,只有情節達到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侮辱罪,一般性的惡語相向行為并不構成犯罪。但很多人在口沸目赤、攘袂切齒時,很難再理智的做到君子動口不動手,而是魯提轄附身,在被害人臉上開起油醬鋪或者彩帛鋪。魯提轄路見不平沒有一聲吼就了事,而是三拳打死了鎮關西后一拍屁股溜之大吉,唯物史觀告訴我們不能期待提轄大人會考慮他自己是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但現在如今耳目下是法治社會,故意傷害他人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我們在審查故意傷害案件時,發自內心的希望所有案件像我們概括案件時亦或者像案例分析中那般清晰明了,某某何時何地因何原因如何毆打某某何部位致輕傷。但很多時候,我們的理想很豐滿,但案件中關于案件事實的陳述、證言卻要比理想豐滿了許多。一千個人心中一千個哈姆雷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證言事后的表述也會千差萬別、大相徑庭,再沒有任何其他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想有條不紊絲絲入扣的做到抽絲剝繭,還原案發現場發現事實真相卻并非易事。故意傷害案件事實還原程度的高低,直接決定著案件定性與法律適用的對錯。在司法實踐中,同一個或者同一類型的案件,可能存在著不同處理結果,這可能導致人們對法律乃至公平正義的懷疑。
張明楷老師說我國的故意傷害罪定罪率特別高,從刑法學的角度來看,主要有個三個原因:一是將正當防衛認定為相互斗毆或者防衛過當,進而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二是將相互斗毆造成輕傷害的行為均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三是將僅有暴行故意而沒有傷害的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但現實困難是法律不是萬能的、有其自身的不足,法律是由條文構成的,法律條文包括司法解釋不可能涵蓋故意傷害中行為的所有情況,區域發展的不平衡也導致了各地法治環境、法律認識等方面的差異,因此就需要我們深入研究相關知識理論、加強交流,跳出守舊的思維模式的限制,不斷提高我們業務水平,高質高效的辦理我們經手的每一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