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1958.1.27)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固然足以構成重婚,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而兩人確是以夫妻關系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
例如兩人相互間是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應認為是重婚。如果現在還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當然也應認為是重婚。
在認定小三確實構成了重婚犯罪的情況,根據《刑法》中關于重婚罪的量刑標準規定,此時一般是對小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此時滿足了條件的話,那罪犯最終被判緩刑也不是沒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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