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該如何制作和簽訂呢?
1、必備條款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實務操作建議:
基于上述法律規定,勞動合同不能僅約定部分條款,否則,該合同可能被認定為非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與企業又形成了實際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向企業主張雙倍工資差額。所以,勞動合同應具備基本的格式,且須約定必備條款。
2、勞動者須在勞動合同中親筆簽名
如勞動合同并非勞動者親筆簽名的,視為合同無效。在實際操作中,產生此類糾紛,法院或仲裁委會需要對勞動合同上的簽名做筆跡鑒定,如果企業無法確認勞動合同上的簽名是否為勞動者所簽,也不接受做筆跡鑒定,那法院或仲裁委會直接判定勞動者與公司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同樣的,在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情況下,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企業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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