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聘員工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1、企業與求職者互負告知義務
招聘市場中,求職者大多處于弱勢地位,基本是企業詢問求職者自身情況,少有求職者向企業詢問崗位相關情況,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求職者享有知情權,同時,應聘者不如實告知、隱瞞個人重要事項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實務操作建議:
A.企業告知義務:為避免合同無效,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勞動者在入職時公司應將應聘工作相關情況予以告知,如: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其他勞動者要求了解的情況。
B.應聘者告知義務:如發現勞動者虛假說明隱瞞事實的情況,企業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但是需要有證據,所以前置程序不可省。企業應制作入職登記表,表中列明公司需要求職者回答的問題,如:最高學歷、是否受到過刑事處罰等,并要求求職者如實填寫并簽名確認。
2、公司不應錄用在其他單位尚未離職的勞動者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基于上述法律規定,如果企業錄用在其他公司尚未離職的勞動者,并為其辦理了入職手續,可能給企業帶來巨大風險和損失。
實務操作建議:
在辦理入職手續時,要求應聘者提供原單位所出具的離職證明書,避免糾紛。
3、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或要求提供擔保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基于上述法律規定,如果企業扣押證件或收取了求職者錢財,勞動者是可以起訴要求公司對扣押的財務進行返還,如果勞動部門介入,企業還可能面臨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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