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
(一) 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中山、東莞、江門市及其所轄市、縣、區以5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為“數額巨大”,5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陽、汕尾、梅州、河源、肇慶、韶關、清遠、陽江、云浮及其所轄市、縣、區以4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4萬元以上不滿40萬元為“數額巨大”,4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二) 關于單位進行合同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單位實施合同詐騙行為,數額在50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數額巨大”,30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