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抗拒執行法院判決結果,被依法被拘留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本案件中的吳某在明知執法人員在執法時,不僅擾亂執法還阻礙警車通行,在執法人員多次警告后仍然阻礙執法,她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中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