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0日,十三周歲的女孩小美離家出走,到網上聯系的一家文化傳播公司應聘平面模特,被告人楊某是面試官。外地來京人員楊某原是一家文化傳播公司員工,負責公司招聘模特相關工作。后楊某把小美帶到了賓館,借機與前來應聘的13歲的小美發生性關系。北京一中院2016年6月27日上午對楊某某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做出終審判決,以強奸罪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小美是少女,為什么罪名不是奸淫少女罪而是強奸罪?因“奸淫少女罪”已被并入強奸罪,成為強奸罪里的第二款。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為什么需要特別注重保護幼女?因為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年齡尚小,知識薄弱,對事情的判斷力不足,在大部分情況下都不清楚自己的行為所導致的后果,所以在法律上屬于需要被特殊保護的群體。即使未滿十四周歲的女孩同意了進行性行為,也不能視為其真實意志的表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從中可看出,不構成犯罪的條件有二:確實不知對方為幼女、雙方自愿,且兩個條件要同時存在。要么在其他情況下就成立強奸罪。
法條中的“從重處罰”是什么意思呢?意指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犯罪人,在法定刑罰范圍內從重刑罰,從而做到“罰當其罪”。在強奸罪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就是其罪的法定刑罰范圍,中院終審判決其有期徒刑六年則是從重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從重處罰不等于加重處罰。加重處罰則是指所判的刑已超過法定刑范圍。
普通百姓比較熟知的與未成年少女相關的罪名還有嫖宿幼女罪。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刪除嫖宿幼女罪的規定。自此,嫖宿幼女罪就不再與強奸罪相區別了。
近年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時有發生。盡管全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在不斷加強,但由于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成熟、分辨是非能力差、自我保護意識淡薄,仍然極易成為性侵犯罪的被害人。上文中的小美正是處于青春叛逆期,再加上外表長得很漂亮,一直想走演藝這條路,所以才離家出走,在網上投簡歷面試,最終有此悲劇。小編提醒各位,要做好未成年人的性啟蒙教育,引導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尤其是處于青春叛逆期的未成年人,要和他們加強溝通,切勿讓悲劇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