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們

    上海律師咨詢團隊
    上海律師網是富譽律師事務所旗下的專業法律服務平臺,自2000年起便開始為廣大客戶提供法律服務。我們的團隊由近200名經驗豐富的律師組成,他們覆蓋了各個法律領域,平均執業經驗超過5年,其中70%以上擁有法律碩士學位。 在過去的20多年里,我們始終堅持專業化、規模化、品牌化和國際化的發展戰略,成功地為成千上萬的客戶提供了高質量的法律服務,并成功處理了上萬起各類復雜的法律糾紛案件,包括一些具有重大...

    律師團隊

    上海律師咨詢

    律師團隊

    上海律師咨詢

    開庭辯護

    上海律師咨詢

    律所榮譽

    上海律師咨詢

    律所環境

    上海律師咨詢

    律所環境

    上海律師咨詢

    律所環境

    訴訟律師

    最新文章

    隨機文章

    推薦文章

    法律常識

    主頁 > 訴訟律師 > 法律常識 >

    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

    時間:2021-04-12 17:08 點擊: 關鍵詞:上海公司擔保案律師

      1、強化擔保的從屬性 上海公司擔保案律師

      (1)效力上的從屬性(第2條)

      根據原《擔保法》第五條規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該條同時允許當事人作出例外約定。《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強化擔保合同的從屬性,明確當事人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唯金融機構開立的獨立保函除外。

      此處有兩點需要注意:第一,根據《九民紀要》第54條的觀點,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之外的當事人開立的獨立保函,以及當事人關于擔保獨立性的約定,雖因違反擔保效力上的從屬性而應當認定為無效,但根據“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原理,在否定其獨立擔保效力的同時,應當將其認定為從屬性擔保。第二,《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十九條明確,擔保合同無效,承擔了賠償責任的擔保人按照反擔保合同的約定,在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請求反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即反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擔保合同無效的影響。

      (2)范圍上的從屬性(第3條)

      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不應當超出主債務范圍,是擔保合同從屬性的體現。《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當事人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范圍超出主債務范圍(包括對擔保責任的承擔約定專門的違約責任)的,擔保人可以主張僅在主債務范圍內承擔責任;擔保人實際承擔的責任超出主債務范圍,擔保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返還超出部分(不當得利返還)。

      (3)成立上的從屬性(第4條)

      擔保物權的成立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是擔保物權從屬性的體現。擔保物權委托“代持”的情形下,名義擔保物權人與實際債權人分離,導致被“代持”的擔保物權外觀上缺乏債權基礎。《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明確此類商業模式應當受到必要保護,即擔保人知道擔保物權委托“代持”事實的情形下,債權人或其受托人(即名義擔保物權人)均有權主張就擔保物優先受償。

      2、完善擔保人主體資格相關規則(第5條、第6條)

      (1)擴大主體資格限制的適用范圍,從保證擴大到一切的擔保。

      (2)新增村民委員會提供擔保無效的例外情形,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討論決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

      (3)將教育、醫療、養老機構區分為非營利法人和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提供的擔保原則上無效,營利法人提供的擔保有效。

      根據《民法典》第76條規定,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區分標準在于,是否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

      非營利性教育、醫療、養老機構提供擔保無效的例外情形:

      

      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

      (a)以所有權保留或融資租賃方式購買公益設施,出賣人或出租人為擔保價款或租金實現而保留所有權;

      (b)以公益設施之外的其他財產設立擔保物權。

      3、細化公司對外提供擔保規則

      (1)明確相對人的審查義務

      公司未經決議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下,擔保合同對公司發生效力以相對人“善意”為前提。而判斷相對人是否“善意”的標準,在于其是否履行必要的審查義務:

      (a)一般情形下,相對人應當審查公司決議;(第7條)

      (b)擔保人為公司分支機構時,相對人應當審查公司決議;(第11條)

      (c)擔保人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已公開披露的控股子公司時,相對人應當審查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第9條)

      (2)明確無須審查決議/公告的具體情形

      特定情形下,即使相對人未審查公司決議/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亦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

      (a)非上市公司為其全資子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提供擔保;(第8條)

      (b)非上市公司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提供擔保;(第8條)

      (c)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為其股東提供擔保;(第10條)

      (d)金融機構開立保函/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開立保函/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經有權從事擔保業務的上級機構授權開立保函;(第8條、第11條)

      (e)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擔保公司的分支機構經擔保公司授權對外提供擔保。(第8條、第11條)

      需要注意的是,《九民紀要》中將“公司與主債務人之間存在相互擔保等商業合作關系”列為無須審查公司機關決議的情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刪去該例外情形。

      4、統一共同擔保的內部追償規則

      (1)擔保人的相互追償(第13條)

      《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明確,兩個以上第三人為同一債務提供擔保的情形下,擔保人原則上不享有相互追償權,僅特定情形下賦予擔保人相互追償的權利:

      (a)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

      (b)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

      (c)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按指印。

      擔保人之間對分擔份額有約定則從其約定;無約定則按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2)擔保人的代位權利及限制

      根據《民法典》第524條規定,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后,發生債權轉讓的效力,由此第三人一并取得債權人享有的主、從權利。該條是否適用于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實踐中較易引發爭議。對此,《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明確了以下三點:

      (a)擔保人受讓債權的行為,性質上應當認定為承擔擔保責任的行為。(第14條)

      (b)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不能代位取得債權人對其他擔保人享有的權利,無權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但如果符合擔保人之間相互追償的條件,可以向其他擔保人追償。(第14條)

      (c)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代位取得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債務人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并存時,債權人應當先行就債務人提供的物保實現債權。如果債權人直接就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實現了債權,則擔保人可以代位取得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第18條)

      5、明確借新還舊情形下的擔保效力(第16條)

      (1)舊貸的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借新還舊的情形下,舊貸因債務清償而消滅,為舊貸提供的擔保也隨之消滅,故債權人請求舊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不應當支持。

      (2)新貸的擔保人僅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新還舊事實時承擔擔保責任。借新還舊的情形下,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風險較一般債務更高,故應當確保新貸擔保人對借新還舊事實的知情權。具體而言:

      (a)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相同的,可以推定新貸的擔保人知道借新還舊事實;

      (b)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不同,或舊貸無擔保新貸有擔保的,債權人應當舉證證明新貸的擔保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新還舊事實。

      (3)舊貸的物保登記流用為新貸之物保時,債權優先受償的順位以舊貸物保登記為準。借新還舊的情形下,舊貸的擔保人繼續為新貸提供物保,且該擔保物權登記一直存續的,該擔保物權維持原有的優先順位,即債權人按照舊貸的擔保順位受償。

      6、修改擔保無效情形下的責任承擔(第17條)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下,《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的規定較原《擔保法解釋》有一定修改:

      (a)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當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未作修改)

      (b)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就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連帶賠償責任改為補充賠償責任)

      (c)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予以明確)

      (2)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下,《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較原《擔保法解釋》沒有實質性修改:

      (a)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b)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當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3)反擔保合同不僅因擔保合同無效而無效。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按照反擔保合同的約定請求反擔保人在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刪去原《擔保法解釋》中反擔保人存在過錯的要求)

    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

      7、修改管轄權認定規則(第21條)

      擔保合同與主合同就管轄權作出的約定不一致的情形下,《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較原《擔保法解釋》有實質性修改:

      (1)債權人一并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時,依據主合同確定管轄法院;

      (2)債權人單獨起訴擔保人時,依據擔保合同確定管轄法院;

      (3)主合同/擔保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時,法院對該合同項下糾紛無管轄權。

      8、明確擔保責任與破產程序的銜接問題(第22至24條)

      (1)擔保債務自債務人破產案件由法院受理之日起停止計息。

      (2)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不影響其同時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3)擔保人清償債權人的全部債權后,代位取得該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的權利。

      (4)擔保人清償債權人的部分債權時,就該債權人獲得清償總額中超出債權的部分,擔保人有權在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內請求返還。

      (5)和解協議或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已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無權向債務人追償。

      (6)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擔保人,致使擔保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擔保人就其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擔保人因自身過錯未行使追償權的除外。

      二、

      保證合同

      1、明確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之識別(第25條)

      根據《民法典》第686條規定,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推定為一般保證。實務中,應當避免將推定規則與解釋規則混為一談。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未償還債務時即承擔保證責任”“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應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細化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相關規定

      (1)債權人未就主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僅起訴一般保證人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第26條)

      (2)債權人取得對債務人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后,在保證期間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效果等同于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第27條)

      (3)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后又撤回起訴或仲裁申請的,不認定為債權人已在保證期間內向一般保證人行使權利。(第31條)

      (4)訴訟保全中,債權人須先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保全,在保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才允許對一般保證人的財產進行保全。(第26條)

      3、修改一般保證中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第28條)

      根據《民法典》第687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據此,《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修改一般保證中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與執行程序掛鉤:

      (1)法院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終結執行裁定的,自裁定書送達債權人之日起計算;

      (2)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一年內未作出前項裁定的,自收到申請執行書滿一年之日起計算,保證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仍有財產可供執行的除外;

      (3)債權人舉證證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但書規定情形的,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之日起計算。

      4、明確共同保證中債權人行使權利的相對效力(第29條)

      就共同保證中債權人行使權利的效力,《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的規定較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問題的批復》有一定修改:

      (1)兩個以上保證人為同一債務提供保證的情形下,保證期間相互獨立,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某一保證人行使權利的效力不及于其他保證人。

      (2)保證人享有相互追償權的情形下,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行使權利導致某一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滅,其他保證人可以在其不能追償的范圍內免除責任。

      5、修改保證期間相關規則

      (1)明確法院應當依職權審查保證責任是否因保證期限屆滿而消滅的基本事實。(第34條)

      (2)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第32條,原《擔保法解釋》規定為二年)

      (3)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情況下,最高額保證中保證期間的起算時間為:

      (a)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均已屆滿的,自債權確定之日起算;

    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

      (b)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的,自最后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第30條,較原《擔保法解釋》有一定修改)

      (4)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下,仍可適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行使權利,保證人可以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第33條)

      6、明確保證與債務加入之識別(第36條)

      當事人出具“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等書面增信承諾的,應當結合文件的具體內容進行判斷,具有“保證”等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的,按保證處理;具有“共同承擔債務”等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的,按債務加入處理。意思表示不明確時,推定為保證。

      三、

      擔保物權

      1、明確抵押權適用善意取得相關規則(第37條)

      上海公司擔保案律師  當事人以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抵押,經審查構成無權處分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處理。

      2、明確以特定財產設立抵押對抵押合同效力的影響

      (1)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設立抵押的,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財產的查封、扣押、監管解除后,抵押權人可以請求行使抵押權。(第37條)

      (2)以違法建筑設立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但是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辦理合法手續的除外。(第49條)

      (3)以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抵押的,土地上存在違法建筑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第49條)

      (4)以劃撥建設用地或其上建筑物設立抵押的,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同時明確抵押權實現時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用于補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第50條)

      3、明確抵押權及于物的效力范圍

      (1)抵押權之于從物(第40條)

      (a)從物產生于抵押權依法設立之前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從物,同時允許當事人作出例外約定;

      (b)從物產生于抵押權依法設立之后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但實現抵押權時可以一并處分主物和從物。

      (2)抵押權之于添附物(第41條)

      (a)添附物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

      (b)添附物為抵押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添附物,但不及于增加的價值部分;

      (c)添附物為抵押人與第三人共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3)抵押權之于代位物(第42條)

      (a)抵押權依法設立后,抵押財產毀損、滅失或被征收等,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

      (b)給付義務人已經給付的情形下,抵押權人不能要求給付義務人向其給付;

      (c)給付義務人尚未給付的情形下,抵押權人可以要求給付義務人向其給付;

      (d)給付義務人接到抵押權人的通知后仍向抵押人給付的,不免除其向抵押權人給付的義務。

      (4)抵押權之于增建物(第51條)

      當事人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登記后續建部分、新增部分以及規劃中尚未建造部分。

      4、明確抵押物限制轉讓約定的效力(第43條)

      根據《民法典》第406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同時允許當事人作出例外約定。《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當事人約定禁止或限制轉讓抵押財產情形下轉讓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效力:

      (1)當事人已將該約定登記的,轉讓合同有效,但抵押財產的轉讓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除非因受讓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導致抵押權消滅;

      (2)當事人未將該約定登記的,轉讓合同有效,且抵押財產的轉讓發生物權變動效力,除非抵押權人有證據證明受讓人知道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的禁止或限制轉讓約定。

      5、明確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對擔保物權的影響(第44條)

      《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將擔保物權區分為以登記為公示方式的擔保物權和以交付為公示方式的擔保物權,前者因主債務訴訟時效屆滿而不受保護,后者則不受影響。具體而言:

      (1)以登記為公示方式的擔保物權(抵押權、以登記為公示方式的權利質權),主債務訴訟時效屆滿后,法院不予保護。且根據《九民紀要》觀點,抵押人(出質人)可以請求涂銷擔保物權登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擔保物權人僅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起訴債務人,而未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對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的,該擔保物權亦不受保護。

      (2)以交付為公示方式的擔保物權(留置權、動產質權、以交付權利憑證為公示方式的權利質權),不受主債務訴訟時效屆滿的影響。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務人無權主張返還留置(質押)財產,僅可以請求拍賣、變賣留置(質押)財產并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

      6、明確不能辦理抵押登記情形下抵押人的責任(第46條)

      (1)抵押財產因不可歸責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滅失或被征收等)導致不能辦理登記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抵押人在其所獲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抵押財產因可歸責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轉讓等)導致不能辦理登記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抵押人在約定的擔保范圍內承擔責任,但不得超過抵押權能夠設立時抵押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

      7、明確因登記機構過錯致使不能辦理抵押登記時,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48條)

      8、明確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效力(第52條)

      預告登記的效力不同于本登記,當事人就抵押財產辦理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情形下,預告登記權利人并不必然就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明確:

      (1)未涉及破產程序的情形下,抵押權具備辦理抵押登記條件的,抵押權自預告登記之日起設立。具體而言,須符合以下條件:

      (a)抵押權預告登記未失效;

      (b)已辦理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c)預告登記的財產與辦理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的財產一致。

      (2)抵押人已進入破產程序的情形下,預告登記權利人主張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在受理破產申請時抵押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予以支持,但是在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設立抵押預告登記的除外。

      9、細化動產抵押權未經登記情形下的效力(第54條)

      根據《民法典》第403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進一步作了細化規定:動產抵押權成立但未登記的情形下,

      (1)抵押權不得對抗已受讓并占有抵押財產的受讓人/已承租并占有抵押財產的承租人,除非有證據證明受讓人/承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

      (2)其他債權人申請保全/執行抵押財產以及抵押人破產時,抵押權人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10、細化“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的判斷標準(第56條)

      根據《民法典》第404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進一步作了細化規定:

      (1)明確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是指出賣人的經營活動屬于其營業執照明確記載的經營范圍,且出賣人持續銷售同類商品。

      (2)列舉不能認定為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的情形:

      (a)購買商品的數量明顯超過一般買受人;

      (b)購買出賣人的生產設備;

      (c)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在于擔保出賣人或第三人履行債務;

      (d)買受人與出賣人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控制關系;

      (e)買受人應當查詢抵押登記而未查詢的其他情形。

      11、細化動產留置相關規則(第62條)

      根據《民法典》第448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進一步作了細化規定:

      (1)明確債權人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動產;

      (2)明確企業之間非基于同一法律關系留置動產,僅限于企業持續經營中發生的債權,且僅能留置債務人的財產。

      四、

      非典型擔保

      1、明確非典型擔保的效力(第63條)

      對于非典型擔保,肯定其合同效力;對于未能完成物權公示的非典型擔保,不認可其物權效力。

      2、明確讓與擔保的效力(第68條、第69條)

      (1)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清償而將擔保財產的所有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的,構成讓與擔保。

      (2)讓與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構成清算型讓與擔保。對于清算型讓與擔保,肯定其合同效力;對于已經完成物權公示的讓與擔保,同時肯定其物權效力。

      (3)讓與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該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構成事前歸屬型讓與擔保。對于事前歸屬型讓與擔保,因違反禁止流質流押條款的部分無效,應當轉換為清算型讓與擔保,并根據清算型讓與擔保的規則認定其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

      (4)股權讓與擔保情形下,股權受讓人實質上是擔保物權人,故不承擔出資補足的義務。

      3、明確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參照適用動產抵押有關規定

      (1)出賣人、出租人的所有權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財產的買受人。(第56條)

      (2)出賣人、出租人可以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條規定主張價款優先權。(第57條)

    債務加入情形下加入人承擔不同的法律后果(第十二條)

    債務加入情形下,視加入主體不同,加入人分別承擔如下法律后果:

    1.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務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2.擔保責任

    2020 版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以公司名義加入債務的,人民法院在認定該行為的效力時,可以參照本解釋關于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定處理。此規定吸收了《九民會紀要》的相關規定。

    四、擔保人之間的追償權問題(第十三條)

    《九民會紀要》規定在混合擔保中除約定相互追償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不具有對其他擔保人的追償權,引起眾議紛紛。此次2020 版擔保制度司法解釋對此做了更詳細的規定。

    1.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或者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的,擔保人之間有追償權。

    2020 版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了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2.擔保人之間未約定相互追償并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若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擔保人之間有追償權。

    2020 版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擔保人之間不具有追償權的情形

    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 http://www.iseeip.com/Hotspots/flcs/6091.html
    以上文章來源于網絡,如果發現有涉嫌抄襲的內容,請聯系我們,并提交問題、鏈接及權屬信息,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涉嫌侵權內容。
    主站蜘蛛池模板: 3D动漫精品啪啪一区二区下载| 亚洲日本中文字幕一区二区三区| 免费萌白酱国产一区二区 | 中文字幕在线观看一区| 精品视频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五区| 精品福利一区二区三区免费视频| 日韩精品无码视频一区二区蜜桃| 中文字幕一区二区免费| 国产亚洲综合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 久久一区二区精品综合| 小泽玛丽无码视频一区| 国语对白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一区二区三区久久| 日韩好片一区二区在线看| 国产AV午夜精品一区二区三| 国产福利电影一区二区三区,日韩伦理电影在线福 | 精品人妻少妇一区二区三区在线 | 一区二区三区视频免费| 国产精品熟女视频一区二区| 精品视频一区二区| 日韩精品一区二区三区中文版| 日韩在线一区二区| 99在线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色欲AV蜜臀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AV无码一区二区二三区入口 | 亚洲av无码成人影院一区| 久久久久人妻一区精品色| 亚洲AV成人一区二区三区AV| 国产一区二区三区在线看| 国产在线精品一区免费香蕉| 国产凹凸在线一区二区| 日韩人妻精品一区二区三区视频| 一区二区视频在线观看| 亚洲码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欧美日韩国产精品一区| 亚洲AV网一区二区三区| 国产在线精品一区二区三区直播 | 日韩精品无码免费一区二区三区| 91video国产一区| 国产乱码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四川人| 国精产品一区一区三区MBA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