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賭博刑事律師 有用。判決前只有律師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建議家屬可以考慮委托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通過會見面談,認真了解罪名、整個案件的具體經過以及了解公安機關的訊問情況、公安機關掌握的材料情況,并盡量安撫當事人的情緒。律師會見后對犯罪事實及犯罪情節做出判斷并及時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如申請取保候審等;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檢察院、法院的話,辯護律師可以去檢察院、法院閱卷,調取偵查機關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書證、物證等相關證據,做深入研究后擬定好辯護方案,開庭的時候確定好為被告做無罪、罪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緩刑的辯護,維護被告的最大利益。
一、參與網絡賭博,不構成犯罪的,可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二、依據: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網絡賭博罪定罪標準是什么
1、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1)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2、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 靜安賭博刑事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5)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6)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通過上文的簡單介紹我們了解到組織網絡賭博活動屬于賭博罪的一種表現形式,按照刑法規定,組織網絡賭博罪量刑標準分為兩檔,犯罪情節一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