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專業商標律師,?2018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進行第四次修訂。新修訂的《商標法》將于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商標法》的修改主要明確了不正當注冊的處理方式,增加了商標代理機構的責任,規范了商標代理行為,加重了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懲罰和賠償。在《商標法》第四次修訂一周年之際,筆者想借本文對新《商標法》施行一周年作一簡要回顧。
第一,第4,30條:對惡意注冊商標的前端打擊明顯加強。
2019年《商標法》對惡意商標注冊進行了調整,其中第四條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予駁回”。這一規定成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打擊商標惡意注冊的有力武器。
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公開數據顯示,自新法律實施以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共發布3135份適用《商標法》第四條的《商標駁回通知書》,在商標審查階段對惡意注冊和囤積商標的各種行為進行打擊。本文通過對已發布的《商標駁回通知書》的梳理,指出目前商標法第四條主要適用于以下情況:
短期內提交大量的商標注冊申請,顯然超出了正常經營活動所需。
舉例來說,申請人德州澳雪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的商標申請量已達1477件,其中在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之間,申請量已超過1100件,明顯超出了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商標駁回決定已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發布,其中關于申請人的決定就達1082條,在相關駁回決定中,國家知識產權局明確表示:“貴方短期內提交的大量商標注冊申請,包括申請文件,明顯超出了正常經營活動的需要,屬非正當目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應予駁回”。
申請注冊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數量較多,標志近似;
舉例來說,申請人鄭某某申請注冊了74個商標,其中包括大量與他人知名商標近似的商標,如“GIFANXI”、“CharrisKellenCHARLIEKAIRN”、“Fellegorma”等。申請注冊的74件商標中,67件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以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為由予以駁回。在相關駁回決定中,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出:“你除申請該商標外,還申請了‘迪奧恤’、‘VICTORIAGUQI維多利古琦’等商標,這是大量申請注冊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近似商標作為商標的行為,屬惡意惡意注冊商標,不能用于其他用途,申請人涉嫌偽造營業執照,應予駁回。”
大量申請注冊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景點名稱;
比如:江西贛境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申請注冊161枚商標,絕大多數是注冊著名地名和景點名稱,如“田螺嶺”、“五道廟”、“慈姑嶺”等,因違反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發布的商標駁回決定,139枚商標被駁回。在有關駁回決定中,國家知識產權局明確表示:“你們大量申請注冊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景點名稱作為商標,屬于不正當使用商標,應予駁回,并應予公告。”
大量申請注冊與他人商標以外的其他商業標識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駁回決定,這類被駁回的商標涉及到了大量的抄襲對象,包括游戲名、影視名、茶名、約定俗稱的某一類公司名、電商名、NBA明星或籃球名、知名主播或淘寶網紅名、酒莊名等。比如:廈門眾通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申請102個商標,其中包含大量搶注他人游戲名稱,包括“火線之王”、“銀河巨富”、“劍仙江湖”等,并且所有商標均指定使用于第41類“在電腦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游戲廳服務”等服務之上。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駁回決定中,有79項是針對申請人惡意注冊商標的駁回決定。NDA指出:“貴公司大量申請注冊同游戲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標志作為商標,是一種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予駁回。
在公開的駁回決定中,國家知識產權局重點打擊的惡意注冊行為基本符合2019年4月發布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7.1條關于第4條適用的具體情形。與此同時,筆者還檢索到138份與第四條相關的駁回復審裁定,其中134份是因為申請商標違反了第四條的規定而維持駁回裁定。《商標法》第四條已成為商標審查實踐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成為商標惡意注冊的一個重要先導。
第二,第33條和44.1條:第4條在異議和無效宣告程序中的適用。
該條款不僅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商標審查工作中規范惡意注冊行為的重要工具,也是第33條和第44條第一款規定的第四項實體法中適用異議和無效宣告程序可以適用的條款,為第四條在打擊惡意注冊的各個階段發揮作用提供了依據。
上海專業商標律師了解,目前我國依據《商標法》第四條裁定不予注冊的案例已超過20起。舉例來說,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第29712188號“中渠ZHONGQU”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2020)中,根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和第三十五條,決定對29712188號“中渠ZHONGQU”商標不予注冊,并指出:
他說:"被異議人在眾多商標類別中大量申請注冊商標,超出了其正常的經營使用范圍,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盡管中國實行商標注冊制度,根據先申請原則,對商標是否準予注冊進行審查,但商標本身的價值應是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標志,而商標注冊應以具備使用意圖為前提,以使商標本身的價值得以發揮。如果申請者為了商業利益而囤積商標,顯然違背了商標的內在價值,也會影響商標的正常注冊秩序,甚至妨礙在商品經濟條件下誠信經營的經營者的正常經營,那么這種旨在大量搶注、擾亂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行為應予制止。對商標注冊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在無效宣告案件中,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適用2013年《商標法》,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所以2019年《商標法》第四條只能適用于對2019年11月1日以后注冊的商標所提起的無效訴訟。據我所知,國家知識產權局最近已經有依據第四條做出了無效宣告決定的案例,相關判決也將很快公布。
另外,從目前公布的駁回裁定和異議裁定來看,目前適用第四條的案例仍然強調要考慮“大量申請”,主要打擊的對象還是批量惡意注冊和商標囤積行為。但是,對于《商標法》第四條的適用,筆者始終認為,只要同時滿足“惡意”和“不宜使用”兩個條件,該條款在理論上是可以適用的。最近,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始了《商標審查和審理標準》的修訂工作,希望通過對不同程序中第四條的適用情況的梳理,進一步加強對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的打擊。
第19.3條和68.1(3)條:禁止商標代理機構代理惡意注冊商標,并顯著加大了對違規代理商標代理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處罰力度。
我國《商標法》長期以來禁止商標代理機構在明知委托人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情況下開展代理行為。2013年商標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商標代理機構在開展商標代理業務中應遵循的原則和應承擔的義務。第三款還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不得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商標糾紛經典案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