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咨詢電話 在商標侵權糾紛中,商標所有人申請公證和取證是很常見的。此時有兩次,即商標所有人申請公證的申請日和公證處進行公證取證的取證日。一般來說,申請日期與取證日期相同,但在某些情況下,申請日期與取證日期不同,根據被指控的侵權人是否為持續侵權,以及持續侵權在起訴時是否繼續,有幾種不同的情況。因此,訴訟時效的確定應單獨處理。
關于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爭議。
2012年4月6日,洪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洪灝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轉讓“千里馬”字第1252029號商標和第3685458號圖形商標。2015年11月23日,洪灝公司委托代理人向福建省廈門市廬江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2016年1月19日,在公證員和公證處工作人員的監督下,洪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前往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澤一五金商店(以下簡稱“澤一五金商店”)購買玻璃膠,該玻璃膠是被指控的侵權產品。2016年11月29日,廬江公證處就上述證據保全事項出具(2016)夏露證內字第61993號公證書。洪灝公司以商標侵權糾紛為由將澤益五金店作為被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隨后撤回訴訟,并于2019年9月10日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責令澤益五金店停止侵權并予以賠償。隨后易五金店回復該案已超過訴訟時效。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洪灝公司申請公證,表明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當時澤益五金商店存在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本案涉及的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自申請公證之日(即2015年11月23日)起計算,至2018年11月23日止。因此,洪灝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和2019年9月10日立案。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時效期間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抗辯,但請求停止侵害。因此,如果一審判決成立,五金店將停止侵權,不予賠償。
洪灝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洪灝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廬江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公證,稱發現部分商家在福建省銷售涉嫌侵犯公司商標權的產品,但未指明具體業務。;2016年1月19日,洪灝公司委托代理人前往澤一五金商店購買涉嫌侵權的產品,并進行公證和保存。根據公證保全,可以確認澤一五金商店實施了涉嫌侵權行為,沒有證據證明在權利人提起訴訟時澤一五金商店已經停止涉嫌侵權行為。因此,在二審判決中,益五金商店停止侵權并予以賠償。
從本案的審理過程可以看出,在商標侵權糾紛中,訴訟時效是有爭議的。筆者認為,應根據具體情況和不同情況考慮訴訟時效。
申請日期為取證日期。
商標所有人提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時,最好判斷停止侵權的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已經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申請日為取得證據之日,在起訴時沒有持續侵權或者持續侵權已經停止的,商標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并且是義務人的,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自該日起計算。
申請日期早于取證日期。
在這種情況下,申請日期早于取證日期。關于洪灝公司商標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洪灝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廬江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公證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澤一五金商店存在侵權行為。訴訟時效自該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因此,洪灝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和2019年9月10日提起訴訟時,超過了訴訟時效。
還有一種觀點是,洪灝公司在申請保全證據公證時,說發現有商家銷售涉嫌侵犯其商標權的產品,但不清楚是澤一五金商店,然后經過公證,從幾家商店取得證據。2016年1月19日,洪灝公司委托代理人前往澤一五金商店購買涉嫌侵權的產品,并進行公證和保存。公證保全可以證明澤一五金商店當天就銷售了涉嫌侵權的產品。對于這種侵權行為,訴訟時效應當從該日起至2019年1月屆滿。因此,洪灝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提起的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中斷;到2019年9月10日提起訴訟時,訴訟時效尚未到期。
本案二審判決采納了第二種意見。沒有證據證明商標所有人在申請日知道侵權人是澤一五金商店。在這種情況下,以取得證據之日為商標所有人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因此,如果申請日早于證據收集日,且不存在持續侵權或者對持續侵權的起訴已經停止,則在申請公證和證據收集時,應當判斷商標所有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損害,是否知道義務人。商標所有人在申請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的,自申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商標所有人在申請日不知道的,證據收集日為商標所有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與義務人的時間(即被指控侵權人的侵權時間),侵權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自證據收集日起算。
起訴時侵權行為尚未停止。
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起訴超過三年的,起訴期間侵權行為繼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在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金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計算三年。
對于持續侵權,如果單純規定從侵權結束時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很容易導致權利人不及時主動主張權利,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侵權,不利于糾紛的解決。但如果在商標所有人起訴時侵權行為仍在繼續,單純以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駁回其賠償請求,對商標所有人是不公平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人民法院裁定,侵權人應當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金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計算三年。
比如本案中,有證據證明澤一五金商店存在持續侵權,不能單純以商標所有人申請公證取證的申請日來計算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而是要考慮商標持續侵權的特殊性。判決停止侵權時,侵權損害賠償金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計算三年。
當然,適用這一司法解釋是有前提條件的。
首先,在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期內。雖然存在持續的商標侵權行為,但如果注冊商標專用權不再在其有效期內,則不能適用上述規定。因注冊商標專用權不再在其有效期內,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或者超過有效期等。,原告起訴所依據的商標權不復存在,在沒有權利基礎的情況下,他無權起訴要求損害賠償。
其次,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訴訟時效的目的是喚醒沉睡的權利人,促使權利人積極主張相關權利。所以,對于持續侵權,原則上還是應該在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損害,義務人知道的時候開始。停止侵權的上訴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如果在起訴時商標侵權已經停止,顯然沒有必要決定停止侵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商標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的權利已經受到損害,并且訴訟時效自債務人之日起已經屆滿,他不支持他的損害賠償請求。
結合本案,如果澤一五金店存在持續侵權,但本案提起訴訟時侵權已經停止,則應判斷商標所有人是在申請日還是在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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