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是指: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下面上海商標侵權律師整理的關于如何界定此罪的相關知識,歡迎瀏覽!
非法創造注冊牌號標識罪是指捏造、私自創造別人注冊牌號標識,情節嚴重的行動。本罪侵占的客體是國度對牌號的治理規制和別人注冊牌號公用權。牌號標識是在商品或在商品的包裝上應用的附有筆墨、圖形或其組合所組成的牌號圖案的物體,是商品生產者或許經營者把本人的商品與別人的商品差別開來而應用的公用標記,屬于一種有形的財富。任何單位和小我私家,未經牌號所有權人許可、授權或依法讓渡,不得私自創造、販賣別人注冊牌號標識。捏造、私自創造別人注冊牌號標識,情節嚴重的,組成非法創造注冊牌號標識罪。捏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一般表現為未經批準承接商標印制業務的個人和企業,在沒有得到商標權人委托的情況下,制造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標識,或者非商標權人委托商標印制單位為自己非法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一般表現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的商標印制單位,未經商標權人的委托,制造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標識,或者雖經商標權人委托但超量印制商標標識。上海刑事律師認為,作為一種故意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明知是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而非法制造,一般都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動機。因此,行為人主觀上對“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是否“明知”,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觸犯本罪的被告人辯稱,其是受別人等人詐騙才印制相干牌號標識及外包裝箱的,其實不曉得別人出產假冒注冊商標產品,因而不構成共同犯罪。在這種情況下,查明被告人是否“明知”,成為案件審理的關鍵問題。
“明知”是組成有意犯法弗成貧乏的客觀因素。認定“明知”, 被告人的供述當然是最間接的證據。然則,唯獨被告人的供述是 不敷的。因為原告人在訴訟中所處的非凡位置,其供述存在虛偽 的可能性,不克不及因其辯護“不明知”就不予認定,而要依據案件的究竟和證據對行為人是不是“明知”舉行綜合闡發判別,予以認定。假如其余證據確鑿、充沛,縱然被告人否定,也應認定其“明知”。制治理設施劃定,企業 和個別工商戶承接牌號印刷營業,應該請求印制牌號單位證書。 在承接牌號印刷營業時,應該對牌號印制委托人供應的業務執照、身份證實、牌號注冊證、牌號應用許可條約、印制牌號授權書等證 明文件及牌號圖樣嚴峻核查,未供應劃定的證實文件的,印制商標單位不得承接印制。姚偉林作為從事印刷行業多年的人員,明知印刷他人注冊商標標識,不但需要被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使用 人出示《商標注冊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還需要出示許可人的授權委托書才能印。如果被告人其僅憑他人提供的商標標識,未提供任何上述書面證明文件的情況就為噶人印刷外包裝箱及聯系印制商標標識電腦版本;特別是已發現他人在制假時,為獲取非法利益,仍繼續為他人聯系印刷及制版單位,證明其主觀上具有明知非法制造的是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而為之的故意,同時,客觀上又積極參與制假,實施非法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因此,對其行為應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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