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專利訴訟律師申請人頒發專利的用處
美國專利商標局只有在一項發明滿足某些要求時才會向申請人頒發專利。這些要求之一被稱為有用性或效用要求。乍一看,這似乎令人生畏,因為不同的人對產品或流程是否有用會有不同的印象。但是,專利法對有用性的定義比較寬泛,因此申請人通常不會覺得這個要求很難滿足。
在起草專利法時,國會以美國憲法文本為基礎提出了實用性要求。專利權源于憲法第 8 條第 1 條第 8 款,賦予國會“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進步”的權力。通過包含形容詞“有用”,憲法的起草者大概意味著一項發明必須具有功能性目的。專利法還在其介紹部分中兩次整合了“有用”一詞。它僅對實用專利施加實用要求,盡管這些是最常見的專利類型。
了解實用程序要求
效用要求通常被解釋為意味著一項發明必須具有可以證明的實際用途。它不能是僅具有投機用途或未來可能用途的東西。這意味著申請專利的人需要進行足夠的研究和測試,以證明該發明具有一些直接的實用性。他們需要描述該發明在他們的專利申請中的用途。否則,美國專利商標局可能會拒絕該申請。
然而,產品并不需要完美才能滿足效用要求。如果它有助于實現某個目標,則可以獲得專利保護,即使它本身并不能完全實現該目標。去污劑不需要去除所有污漬,只要它能整體減少污漬即可。產品需要以其描述的方式工作,并且可能會產生一些輕微的社會效益。只要它使某些人的生活稍微更輕松或更高效,這就足夠了。
因此,實用要求不應令人生畏。如果發明者或公司已經經過嚴格的研究和測試過程,他們應該對產品是否有用有很好的了解。如果產品沒有價值,他們通常不想在提交專利申請的過程中花費時間和金錢,因為他們無法從中獲利。無論產品是獨立運行還是作為更大產品的一個組成部分,都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