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制作了發(fā)明的,可以向?qū)@稚暾垖@〉梅杀Wo。對于專利,如果第三人要使用的,需要取得專利權人的同意。那么,假冒專利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呢?今天,上海專利侵權律師整理了以下內(nèi)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冒充專利罪的客體
冒充專利罪的客體是專利權人享有的與專利標注權相干的權力。冒充專利罪的客體既不是國度的專利治理軌制,也不是抽象的專利治理秩序,而是詳細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具體專利權人的、與專利標注權相關的專利權。
二、冒充專利罪的客觀方面
刑法對冒充專利罪組成要件的劃定,采用的是空缺罪狀的模式,僅以高度概括的“假冒”一詞表述行為的客觀性。
因為刑法對冒充專利罪罪行描繪接納的是空缺罪行模式,咱們在認定該罪時,必須援用其余法令對該罪行舉行增補。與專利犯法間接相干的法令便是《專利法》。當真闡發(fā)《專利法》的劃定,有助于咱們明確“冒充別人專利”的正確寄義。2000年《專利法》嚴峻區(qū)分了普通專利侵權行動、冒充別人專利行動、假冒專利行動。《專利法實行細則》第84條對冒充別人專利的行動范例作了明確劃定,即:(1)未經(jīng)許可,在其創(chuàng)造或許販賣的產(chǎn)物、產(chǎn)物的包裝上標注別人的專利號;(2)未經(jīng)許可,在告白或許其余宣揚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未經(jīng)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第85條規(guī)定了冒充專利行為,規(guī)定下列行為屬于以非專利產(chǎn)品冒充專利產(chǎn)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即:(1)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chǎn)品;(2)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繼續(xù)在制造或者銷售的產(chǎn)品上標注專利標記;(3)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4)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5)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我國《刑法》劃定的冒充專利罪中冒充別人專利的行動應當僅僅指行為人非法應用別人正當獲得的,并且合法有效的專利技術、專利標識的行為,它只能是2004年《解釋》第4條規(guī)定的四種行為之一或者其組合,而不包括這四種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
冒充專利罪的主觀方面除了要具有上述四種主觀行動外,還請求冒充別人專利行動達到“情節(jié)緊張”的水平。2004年《說明》在第4條作了明確劃定,即冒充別人專利,擁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屬于《刑法》第216條劃定的“情節(jié)緊張”,應該以冒充專利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并處或許單處罰金:(1)非法謀劃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2)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3)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5萬元以上的;(4)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三、冒充專利罪的主體
冒充專利罪的主體為普通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擁有刑事義務才能的自然人都可成為冒充專利罪的主體。又依據(jù)《刑法》第220條的劃定,單元也能夠成為冒充專利罪的主體。但多數(shù)情況下,假冒專利罪的主體是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各類企業(yè)、個體工商戶。
四、冒充專利罪的主觀方面
盡管《刑法》第216條未明確冒充專利罪客觀方面的犯法組成要件,但依據(jù)《刑法》設立此罪的立法肉體以及《刑法》第216條罪行描繪中所應用的“冒充”一詞,能夠明確該罪的客觀罪行方式只能是有意,包孕間接有意和直接有意。唯獨在這類生理操縱下的冒充行動,才會嚴重地貶低、損毀真正的專利權人的聲譽,損害其經(jīng)濟利益,而且會使廣大的消費者上當受騙,才具有應受刑罰處罰的社會危害性;如果行為人是因為疏忽大意在其產(chǎn)品上或產(chǎn)品包裝上錯印了自己的專利號等,其主觀上不是積極追求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則不能作為犯罪予以處罰。因此,過失不構成假冒專利罪。
(一)冒充專利罪犯法故意的認識因素
冒充專利罪犯法有意請求行為人認識到本人是在“冒充”別人的專利標志、專利號。向細胞孕:(1)意識工具。必須是別人享有專利權的專利號、專利證書等。請求行為人認識到該專利是別人的,并且該專利還在《專利法》劃定的維護克日范圍內(nèi)。(2)行動的主觀性質(zhì)。冒充專利罪行動的主觀性質(zhì)便是“冒充”,即明知是別人正當無效的專利權,便是要在未取得他人同意的情況下,在非專利產(chǎn)品上標注該專利號或者使用偽造的專利證書。(3)行為的社會屬性。認識到自己所實施的行為是社會絕大多數(shù)人所不能容忍的。(4)行為的結果。認識到行為對專利權人造成損害。(5)對行為發(fā)展過程的認識。這是行為人意志因素得以正常發(fā)揮作用的基礎。行為人在行為的實施、發(fā)展過程中,對行為是否向著自己所期待的方向發(fā)展必須有所認識。
(二)冒充專利罪犯法故意的意志因素
刑法理論上犯法有意的意志要素分為“但愿”和“放任”兩種。“但愿”是行為人在對本人的行動性子、傷害效果有充沛意識的基礎上,為了達到本人預先設定的某個目標,采用踴躍自動的步伐,操縱行動根據(jù)本人預約的偏向進展,踴躍尋求這類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放任”是行為人在對自己的行為性質(zhì)、危害結果有充分認識的基礎上,對行為結果的發(fā)生采取漠不關心的態(tài)度,行為結果的發(fā)生與不發(fā)生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具體到假冒專利罪,行為人對假冒專利權人有效專利的后果既有可能是“積極的追求”,也有可能是“放任”的態(tài)度。行為人持“放任”態(tài)度,往往是為了追求其他利益而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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