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接下來就由上海專利侵權律師為您講解電影我不是藥神不當使用他人照片被判賠償案例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日前,影戲《我不是藥神》被訴侵權案一審宣判,影戲制造方上海壞山公文明家當進展無限公司(如下簡稱壞山分公司)因未經許可應用他人照片被判侵權,上海朝陽法院一審判令其停止涉案侵權行為,賠償照片拍攝者經濟損失2萬元并致歉。2021年4月,張先生將大熱影片《我不是藥神》的制造公司上海壞山公文明家當進展無限公司訴至法院。張先生稱,2015年12月13日,其在馬蜂窩平臺宣布了一篇紀行,紀行中揭曉了其在印度新德里觀光時期拍攝的顧特卜塔及其中間的清真寺照片。2017年,影戲《我不是藥神》上映,張先生寓目影戲時發明,電影片頭里使用了其拍攝的照片。張先生覺得,影戲制造方未經其同意在影戲中應用其拍攝的照片,侵害了其署名權、復制權、維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布權及獵取待遇權,張先生遂將電影制作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權行為、登報致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48萬元。
2、庭審中,原告壞山分公司辯稱,其公司關于案涉照片的應用屬于正當應用,并未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且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明顯過高。法院經審理查明,在《我不是藥神》影戲片頭第2分35秒,鏡頭掃過男主謀劃的保健品店,照片墻出現被訴侵權作品,該作品約占畫面六分之一,涌現的鏡頭時長為2秒。經比對,被訴侵權作品與涉案作品在畫面布局、顏色、拍攝角度、光影基礎同等。
3、向陽法院經審理覺得,涉案影戲中應用的照片與被告涉案作品畫面布局、顏色、拍攝角度、光影基礎同等,能夠認定該照片是被告的拍照作品。原告應用涉案作品的行動并未征得被告的許可,侵害了被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布權。另外,在影戲作品中,制片者通常會以片頭、片頭字幕或許屏幕標注等體式格局為編劇、拍照、作詞、作曲等作者簽名,參考該種簽名體式格局,被告在涉案電影中使用原告涉案作品不存在無法署名等特殊情況,但被告卻在使用涉案作品時未以適當方式表明原告的作者身份,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權。被告應當為此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
關于原告主意正當應用的抗辯看法,法院覺得,適量援用的目標不是純真展示作品而是先容、談論和解釋,涉案影戲完整直接地展示了涉案作品,但并未對涉案作品本身進行介紹和評論,也未引用涉案作品說明其他問題,在此情況下,不能認定被告對涉案作品的使用構成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被告的該項抗辯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終究,法院在綜合思量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拍攝難度、原告的客觀錯誤、侵權情節、影視性應用情形、影戲中涉案作品貢獻率等要素后,判令原告上海壞山公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侵權行為、登報致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就是上海專利侵權律師為您講解電影我不是藥神不當使用他人照片被判賠償案例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專利侵權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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