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界定行為性質,實現從“重罪”到“輕罪”的辯證統一;
由于知識產權侵權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之間存在牽連關系,量刑上存在較大差異,例如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七年有期徒刑,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因此,對犯罪性質的有效界定,會影響以后量刑的輕重。因此,考慮“輕罪辯護”是辯護律師的一種有效辯護策略。
㈡、對存在疑點的證據進行查證和排除;
在不斷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過程中,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所有證據進行查證,查明有罪與無罪、罪輕與重罪。辯護人在辯護過程中,可以就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獲取的授權證明、網上銷售記錄等證據,對其合法性、真實性等問題進行進一步審查,排除合理懷疑。
第三,準確認定涉案情節和涉案價值,實現由“重刑”向“輕刑”的轉變。
在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和涉及知識產權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案件中,法律條文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等量刑幅度作出了規定,而對涉案金額則作出了“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等處罰規定。通過對案件的具體分析,辯護律師可以實現“由重到輕”的辯護。
第四,對侵犯知識產權罪或民事侵權罪的案件作出準確的認定。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成立以民事侵權行為(假冒專利罪除外)的存在為前提,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犯罪必須首先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的民事侵權行為,但民事侵權行為不能必然發展為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
因此,辯護律師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何準確地判斷該行為是否構成知識產權民事侵權或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對最終的定罪量刑至關重要。
《商標法》規定的“使用侵權”包括四類,即: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于他人注冊商標的商標;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于他人注冊商標的商標;以及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于他人注冊商標的商標。雖然四種行為都構成商標民事侵權,但“使用侵權”行為中,只有第一種行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而另外三種行為無論達到何種程度,都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依法對電子證據進行合法性審查;
由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網絡化和智能化,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經常會使用電子證據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侵權行為。但是,電子證據卻具有高相關性、低真實性的特點。
電子書很容易修改,而且可以被復制,辯護律師在處理案件時需要審查電子書的有效性,包括:
其中之一是審查電子證據是否由嫌疑人操縱計算機系統或進入因特網而產生;第二是審查電子證據是否在收集、固定過程中被人為破壞或修改;第三是審查電子證據所反映的相關信息是否能證明嫌疑人犯下罪行。
以上三點,既是公安機關在偵查工作中固定、收集電子證據的關鍵點,又是刑辯律師在庭審中進行辯護的關鍵點,對于最后的定罪量刑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