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爭議案件中 有這么一類案子,個人一方可能出于追索勞動報酬、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等目的,而要求確認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在這類案件中,往往雙方并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何去認定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是構成勞動關系,還是委托、承攬等民事法律關系

【案例簡介】A公司是某外賣平臺的運營商,平臺注冊有很多的外賣騎手,李某就是其中的一員。進入A公司之后,李某按照公司的要求注冊成為平臺的騎手進行送餐,但不久,李某在一次送餐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于是他要求確認與A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那該案的爭議焦點就在于,雙方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李某認為他是A公司的員工,雙方當然構成勞動關系。A公司則不認可,認為雙方只是一個勞務關系。對此,我們應當如何去認定勞動關系呢?

上海勞動糾紛律師:我們發現這樣一條規定,我們簡稱它勞社部05年12號文,這也是司法實踐中所普遍參考適用的一條規定。它說對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只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可以認定為勞動關系: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上海勞動糾紛訴訟律師解釋,它來分析下上述案例,第一項和第三項似乎不難判斷,那么第二項呢?是否受單位的勞動管理,似乎有點無從下手。其實從勞社部05年12號文中,我們可以提煉出勞動關系的一個基本特征——從屬性。它包括經濟和人身從屬性,前者主要在于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經濟上的依賴,而后者則主要在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指揮、控制和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