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山離婚律師 有一些人在離婚的時候,對配偶的財產狀況并不了解,更不了解對方的債務情況,很擔心離婚之后,婚后財產不多,反倒多出來一些莫名其妙的的債務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存在疑惑。

答:《民法典》1064條有關共同債務的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條文解析:共同債務是婚后負擔的并且雙方簽名確認,或即便以個人名義負擔的也要是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債,如老公為了給孩子報英語班刷的信用卡1萬塊,老婆貸款5萬買的車用于接送孩子等等,但是如果個人名義負擔的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就不是共同債務,如未經老婆同意老公幫沒有撫養義務表弟貸款還債,未經老婆同意偷摸借錢做生意,賺了錢自己花了沒用于共同生活諸如此類。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屬于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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