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律師寶山 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1、子女戶口、出生證明、身份證;
2、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3、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或跟隨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券商名稱及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五、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是在結婚登記時,向婚姻當事人錯誤地索取計劃生育押金的,要切實加以糾正,已收的押金應即退還本人。
問:有些地方規定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要女方進行婚前是否受孕的檢查,對這種做法,離婚律師寶山 你的看法如何?
答:在結婚登記時要女方進行婚前是否受孕的檢查,這是錯誤的。對于婚前是否進行健康檢查的問題,婚姻法里也沒有規定。如果群眾自愿要求作婚前健康檢查,那是可以的。另外,有的青年已到了結婚年齡,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就同居,這是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應對他們進行嚴肅
的批評和法制教育,并要他們迅速辦理登記手續。
問:有些青年來信反映,他們那里辦理結婚登記,有時間限制。有的規定每月有一、兩天登記時間,有的則規定每年的“五一”、國慶、新年等節日才能登記,其他時間不辦理登記。這種做法是否合適?
答:辦理結婚登記的時間,要從方便群眾出發,應該隨到隨登記。據了解不少農村人民公社由于人少事多,規定每周幾個半天辦理婚姻登記,這種辦法也是可行的。
問:有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時,只有一方到場,也給辦理了登記,甚至還有請別人代辦登記的。這種做法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結婚進行登記,是履行法律手續,使婚姻關系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這是很嚴肅的事情,必須是在男女完全自愿的情況下,雙方均到登記機關共同申請,方準予登記。這既關系到貫徹“婚姻自由”原則,也關系到婚后的家庭和睦。至于請別人代辦登記則是違背婚姻法的
,應不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