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萬元 50元
1萬元-10萬元 訴請金額×2.5%-200
10萬元-20萬元 訴請金額×2%+300
20萬元-50萬元 訴請金額×1.5%+1300
50萬元-100萬元 訴請金額×1%+3800
100萬元-200萬元 訴請金額×0.9%+4800
200萬元-500萬元 訴請金額×0.8%+6800
500萬元-1000萬元 訴請金額×0.7%+11800
1000萬元-2000萬元 訴請金額×0.6%+21800
2000萬元以上 訴請金額×0.5%+41800
非財產案件
離婚案件:50-300元(財產超過20萬元的部份按0.5%加收)
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100-500元。(涉及財產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500元交納。)
勞動爭議案件:10元;其他非財產案件:50-100元
知識產權:沒有爭議金額或價額的,每件交納500-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標準交納。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認定仲裁協議效力,交納400元。
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執行案件
沒有執行金額 50-500
1萬元 50元
1萬元-50萬元 執行金額×1.5%-100
50萬元-500萬元 執行金額×1%+2400
500萬元-1000萬元 執行金額×0.5%+27400
1000萬元以上 執行金額×0.1%+67400
行政
商標、專利、海事案件: 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50元
保全案件
財產不超過1000元或不涉及財產數額的交30元
1000元-10萬元 財產數額×1%+20
10萬元-89.6萬元 財產數額×0.5%+520(最高不超過5000元,即實際保全數額超過89.6萬元后的部分不交)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市律師訴訟 人民法院可以確定受送達人同意電子送達:
(一)受送達人明確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達人對在訴訟中適用電子送達已作出過約定的;
(三)受送達人在提交的起訴狀、答辯狀中主動提供用于接收送達的電子地址的;
(四)受送達人通過回復收悉、參加訴訟等方式接受已經完成的電子送達,并且未明確表示不同意電子送達的。
第二十五條經受送達人明確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電子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裁判文書。當事人提出需要紙質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向受送達人主動提供或者確認的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送達信息到達電子地址所在系統時,即為送達。
受送達人同意電子送達但未主動提供或者確認電子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夠獲取的受送達人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根據下列情形確定是否完成送達:
(一)受送達人回復已收到送達材料,或者根據送達內容作出相應訴訟行為的,視為完成有效送達;
(二)受送達人的電子地址所在系統反饋受送達人已閱知,或者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受送達人已經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達,但受送達人能夠證明存在系統錯誤、送達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閱知等未收悉送達內容的情形除外。
完成有效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電子送達憑證。電子送達憑證具有送達回證效力。
七、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僅適用于北京、上海市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南京、蘇州、杭州、寧波、合肥、福州、廈門、濟南、鄭州、洛陽、武漢、廣州、深圳、成都、貴陽、昆明、西安、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其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廣州互聯網法院。
本辦法所稱的人民法院,是指納入試點的人民法院;所稱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包括納入試點的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和金融法院;所稱的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包括試點地區內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
第二十八條試點地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相關制度規定,并于2020年2月10日前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試點地區高級人民法院在制定實施方案、修訂現有規范、做好機制銜接的前提下,組織試點法院自本法印發之日起全面啟動試點工作,試點時間二年。2021年1月1日前,試點地區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形成試點工作中期報告報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之前有關民事訴訟制度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