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訴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
2.本院受案范圍,申請人不服中院終審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并經中院再審或者復查后仍不服,并以新的實施和理由提出的申訴案件;不服本院一審生效和二審
判決、裁定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申訴案件;
3.再審申請人應提供申請再審申請書或申訴書、原一審、二審或再審法律文書、駁回申訴通知書等材料一式四份,證明原生效判決裁定錯誤的新的證據和法律依據
,聯系方式;
4.聽證:申請人須按通知時間到庭聽證,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自動撤回處理;委托律師或代理人的須有授權委托書;
5.交費:本院決定再審,申請人須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預交案件受理費用,并將交費憑證送交主審人,不交納訴訟費也不申請緩減免交的,按自動撤回處理;
6.經本院聽證、復查通知駁回或再審維持原判,申請人仍不服,以同樣的事實和理由又向本院申訴的,不再受理。無理纏訴,影響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情節嚴重的
,依法處理。
賠償案件
1.賠償請求人:經過有關賠償義務機關依法確認的侵權事項存在的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本院賠償委員會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2.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下列賠償案件:
(1)本院作為賠償義務的刑事或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
(2)對中級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對賠償數額有異議而向本院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案件;
(3)對與本院同級的公安、安全、檢察和監獄管理等機關復議決定不服或者逾期不作復議決定而向本院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案件;
(4)對本院賠償委員會或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或不予賠償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案件;
(5)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最高人民法院交辦的刑事或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
3.請求賠償應提交申請書一式四份、宣告無罪的判決文書或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或釋放證明書、執行錯誤的生效法律文書或決定書、賠償或者不予賠償
決定書、復議決定書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4.法院在七天內決定是否立案并通知申請人;
5.審限:賠償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但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明確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
(一)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結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第十九條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的第一審或者第二審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至(五)項或者第(九)項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組成合議庭審理,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由獨任審理轉為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計算,已經作出的訴訟行為繼續有效。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舉證、質證。
第二十條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的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的案件,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獨任法官經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一)不服民事裁定的;
(二)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明顯錯誤的;
(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六、健全電子訴訟規則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可以通過信息化訴訟平臺在線開展訴訟活動。訴訟主體的在線訴訟活動,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效力。
人民法院根據技術條件、案件情況和當事人意愿等因素,決定是否采取在線方式完成相關訴訟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