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山刑事案律師 《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賠償要求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壞的。
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繼承法》第8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產品質量法》第33條:因產品質量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主要訴訟期間:
訴訟期間不同于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規定的是勝訴權在多長時間內可以受到保護,訴訟期間則是指具體訴訟行為應當在什么期限內完成。下面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主要訴訟期間:
《民事訴訟法》第46條: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是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第93條第二款: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113條:被告答辯,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發送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第135條、146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民事案件,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
第147條: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期限為十日。
第159條: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的二審民事案件,應當在受理上訴后三個月內審結;不服裁定提出上訴的,應當在三十天內審結。
第182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為二年。
第219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2018年11月,南沙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審查起訴職責中發現該系列案線索,遂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立案。在調查過程中探索刑事、民事一站式取證模式,制定了《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證據清單》提供給公安機關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以清單形式歸納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刑事偵查和民事調查的取證要點,引導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著重收集捕魚工具的規格和功率、漁船航行的軌跡和時長、漁獲物的種類和重量等11類證據。對于電捕魚造成的水生生態損失認定,鑒于我國目前尚未制定針對性的計算標準,檢察機關多次與漁政、自然資源局、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南海水產研究所進行會商研討,建立一套非法捕撈水產品類案損害認定模型,由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南海水產研究所出具了生態損害評估及補償修復的年度意見,適用于該年度檢察機關辦理全部非法捕撈案件,平均鑒定時長由半年縮短至一個月內,費用由6-8萬縮減為500元/案。對于本系列案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檢察機關審查認為以增殖放流作為賠償金的替代手段,可以更直接、更有效地補充海洋漁業資源,是較為合理有效的生態修復方案,并依據專業評估意見,確定了增殖放流的魚苗種類和具體數量。
2018年11月8日,南沙區人民檢察院在《檢察日報》 寶山刑事案律師 就本系列案發出訴前公告,一個月公告期滿后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
2019年2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南沙區人民檢察院對該系列案中8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另2名刑事案件被告人訴前表示愿意承擔責任,未被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訟請求是:1.判令全體被告需增殖放流不低于2.5萬余元的魚苗和成魚,用于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2.全體被告需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進行公開賠禮道歉。2019年6月4日,南沙區法院作出判決全部支持檢察機關訴訟請求,被告均表示服判。
2019年6月5日世界環境日,檢察機關就該系列案組織增殖放流活動,在人大代表、法院執行人員見證下,10名被告人親手將7.3萬尾魚苗投放入伶仃洋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