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寶山區(qū)找律師 訴訟費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三種。
案件受理費可分為財產(chǎn)案件受理費和非財產(chǎn)案件受理費。
一、財產(chǎn)案件根據(jù)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chǎn)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chǎn)分割的,財產(chǎn)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chǎn)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chǎn)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chǎn)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zhí)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zhí)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jù)實際保全的財產(chǎn)數(shù)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chǎn)數(shù)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chǎn)數(shù)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chǎn)案件受理費標準的三分之一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chǎn)案件依據(jù)破產(chǎn)財產(chǎn)總額計算,按照財產(chǎn)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設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yōu)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訴訟費用的緩、減,免交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2、追索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nóng)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nóng)村五保供養(yǎng)對象或者領取失業(yè)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4、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shù)模?/span>
5、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chǎn)經(jīng)營難以為繼的;
2、屬于國家規(guī)定的優(yōu)撫、安置對象的;
3、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4、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
1、追索社會保險金、經(jīng)濟補償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工作事故、產(chǎn)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向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shù)模?/span>
3、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4、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jīng)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jīng)濟狀況符合當?shù)孛裾?、勞動保障等部門規(guī)定的公民經(jīng)濟困難標準證明。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不需交納受理費的案件及例外情況:
1、按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依據(jù)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當事人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訴訟費用最終由誰承擔:
一般來講,一審案件的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以下幾種負擔訴訟費的特殊情況需要注意:
1、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shù)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jù)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shù)額。
2、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3、經(jīng)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4、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5、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6、申請執(zhí)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申請費由被執(zhí)行人負擔。
注意事項:
1、預交的訴訟費用超過了應負擔的金額,應該在案件審結后,到法院辦理退費手續(xù);預交的是一審訴訟費,到一審法院辦理退費手續(xù)。預交的是二審訴訟費,到二審法院辦理退費手續(xù)。
2、當事人不得單獨就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的決定提出上訴。
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復核決定應當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收費簡表
財產(chǎn)案件 不滿1萬元 50元
1萬元--10萬元 *2.5%-200
10萬元--20萬元 *2%+300
20萬元--50萬元 *1.5%+1300
50萬元--100萬元 *1%+3800
100萬元--200萬元 *0.9%+4800
200萬元--500萬元 *0.8%+6800
500萬元--1000萬元 *0.7%+11800
1000萬元--2000萬元 *0.6%+21800
2000萬元以上 *0.5+41800
非財產(chǎn)案件 離婚 不滿20萬 300元
20萬元以上 *0.5%-700(20萬元以下的按300元收)
人格權 不滿5萬元 500元
5萬元-10萬元 *1%(5萬元以下的按500元收)
10萬元以上 *0.5%+500
其他 100元
知識產(chǎn)權 每件交納1000元,有財產(chǎn)爭議的按財產(chǎn)案件標準交納。
勞動爭議 每件交納10元
行政案件 商標、專利、海事案件 每件交納100元
其他 每件交納50元
破產(chǎn)案件 按破產(chǎn)財產(chǎn)總額,依照財產(chǎn)案件收費標準減半交納,但不超過30萬元。(不預收)
支付令 按照一般財產(chǎn)型民商事案件的1/3標準交納。
管轄權 每件按照100元預交
公示催告 每件按照100元交納
執(zhí)行案件 不滿1萬元 50元
1萬元--50萬元 *1.5%-100
50萬元--500萬元 *1%+2400
500萬元--1000萬元 *0.5%+27400
1000萬元以上 *0.1%+67400
無執(zhí)行金額或價款的 500元
民訴法第55條第4款規(guī)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起訴的,按上述標準交納申請費。
保全案件 不滿1千元 30元
1000元-10萬元 *1%+20
10萬元以上 *0.5%+520,不超過5000元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認定仲裁協(xié)議效力 每件交納400元
注: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與行政機關的協(xié)作配合,建立重大情況通報、案件線索移送機制。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向人民檢察院開放相關行政執(zhí)法信息和數(shù)據(jù)庫,實現(xiàn)信息共享。
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與審判機關的溝通協(xié)調,建立案件管轄、情況通報、指導督促等機制,保障公益訴訟案件的依法辦理。
十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監(jiān)督和支持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對公益訴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或重要情況要監(jiān)督有關部門依法辦理。人民檢察院應當定期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開展公益訴訟工作的情況。
十四、各級國家機關應當認真執(zhí)行本決定,對在檢察公益訴訟工作中出現(xiàn)失職瀆職等違法行為的,由監(jiān)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各級國家機關、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公益保護的宣傳引導,提高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社會知曉度,積極營造全社會參與公益保護的良好氛圍。
十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