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寶山刑事案件律師 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期限
1、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下列情形除外: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做出合理說明的。如果被告認為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2、原告有權向法庭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如果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并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3、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理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二、提供證據的要求
1、向法院提供書證,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2)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并簽章證明的書證原件的復印件、影印件或抄錄件;(3)提供報表、圖紙、帳冊等書證的,應附有說明。
2、提供物證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2)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提供計算機數據或視聽資料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提供資料的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3)聲音資料應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4、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寫明證人的基本情況;(2)證人簽名或蓋章;(3)附有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5、提供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鑒定結論,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并應有鑒定人和鑒定部門的蓋章。
6、在提供證據時,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或蓋章,注明提交日期。人民法院收到提交的證據后出具收據。
7、對案情比較復雜或者證據數量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前向對方出示或者交換證據,并將交換證據的情況記錄在卷。
三、調取和保全證據
1、行政訴訟的原告或第三人,如果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可以申請法院調取:(1)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3)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
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需要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1)證據持有人的基本情況;(2)擬調取證據的內容;(3)申請調取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案件事實。
2、提交的調取證據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符合證據條件的,人民法院將及時決定調取;不符合證據條件的,人民法院向申請人送達通知書,說明不準許調取的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以申請復議,人民法院將在收到申請后5日內答復。
3、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6條規定,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證據名稱和地點、保全內容和范圍、申請保全理由等事項。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提供相應擔保。
4、行政訴訟的原告或第三人,有證據或有正當理由表明被告提交的鑒定結論可能有錯誤,在舉證期限內書面申請重新鑒定的,或者提出證據證明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可能有錯誤而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5、當事人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在舉證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證據的對質辨認和核實
1、經合法傳喚,因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決的,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中沒有爭議的證據除外。
2、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應在庭審中出示,并由當事人質證。
3、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問題相互發問,也可以向證人、鑒定人或勘驗人發問。發問內容應與案件事實有關聯,不得采用引誘、威脅、侮辱等語言或方式。
4、申請證人出庭,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如果對被告提交的有關證據或行政執法人員的身份有異議,可以要求相關行政執法人員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5、當事人申請的證人、鑒定人因出庭作證或者接受詢問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該方當事人預付,敗訴方承擔。
對拒絕、推諉或者阻撓、妨礙檢察機關調查核實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下列方式依法作出處理:以限制人身自由、聚眾圍攻、搶奪破壞調查設備等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式干擾、阻礙調查的,檢察機關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處置措施予以處置;需要公安機關配合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相關單位和個人拒不配合或者拒不提供證據的,檢察機關可視行為性質和程度約談相關單位負責人,建議更換承辦人或者予以責任追究,對約談后仍不配合的,建議有關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相關人員予以處理。
七、檢察機關應當充分發揮檢察建議的作用,規范檢察建議的辦理流程、跟進監督、訴訟銜接等程序,確保檢察建議有效實施。
八、對經過檢察機關督促,行政機關仍未依法履行職責,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或者有重大危險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對有關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不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支持起訴。
檢察機關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訴訟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寶山刑事案件律師為您講解有毒物 | 投毒的方式在實踐中如何認定?寶 |
投毒犯罪在實踐中如何認定?寶山 | 寶山刑事案件律師:校園網絡欺凌 |
供詞前后不一致怎么辦?寶山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