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每個大街都設置法律援助辦事機構。
長寧區律師事務所律師 關于有遺贈的,可舉行家庭會議奉告我們,或寫書面承受資料并進行公證,然后郵寄給法定承繼人,以此證明自己承受遺產承繼。
市民陳先生:我父親6年前過世,逝世前寫了份遺言并做過公證,內容是死后將個人房產比例留給孫子,也就是我的兒子。
前幾天,我去房地產交易中心想把父親姓名從產證上去除,可交易中心告訴我,我應當在父親逝世后的兩個月內處理相應的承繼、交稅手續,現在時效已過,無法處理。
我想問:遺言承繼或受贈有時效約束嗎?有沒有其他解決辦法?居民錯失承繼或受贈怎么辦?根據《承繼法》第五條:承繼開端后,依照法定承繼處理;有遺言的,依照遺言承繼或許遺贈處理;有遺贈撫育協議的,依照協議處理。
一起,第二十五條也規則,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承受或許拋棄受遺贈的表明。
到期沒有表明的,視為拋棄受遺贈。
第二十五條有兩個要害要件:一是受贈人應當知道;二是在規則時限作出承受或許拋棄受遺贈的表明。
陳先生顯然是知道遺言中產業處理狀況的,理解兒子是受贈人,受贈人也情愿承受,只不過不知道有兩個月的規則時限。
從房地產交易中心視點考慮,不清楚立遺言的整個進程以及當事人的具體狀況,所以會依照一般狀況履行,即當事人沒在規則時限內去處理過戶手續,交易中心就默以為其拋棄產權承繼。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是繼承的開始時間;但繼承人在什么時間內分割遺產,民法典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繼承開始后,依據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應由所有繼承人經協商取得一致并確定分割遺產的時間。如果共同繼承人對于遺產分割的時間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請求基層組織(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等)予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長寧區律師事務所律師 共同繼承人中的任何人在繼承開始后,都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并在請求不被接受或者認為遺產分割顯失公允時,有權要求基層組織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遺產的分割時間,或者徑直做出分割遺產的判決。當然,法律對任何權利的保護都是有條件和期限的,繼承人的遺產分割權也是如此。有關遺產的分割時間,我國民法典要求繼承人應遵守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為此,《民法典》第18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