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房為是婚后蓋的,男方之前和母親一路住,后分家。女方多年來靠費力工作維持家庭,男方無業,女方現存有的資金也是共同財產嗎?
首先,根據您的描述,雖然兩套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但是平房是婚后蓋的,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詮釋規定app應用,那分家析產后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對方有家庭暴力和出軌您是否已經掌握了相干證據,例如家暴后的照片、醫療診斷證實、還有村委會調解、以及對方出軌后的保證書或者照片等,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根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河北人事考試中心網,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荼毒、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因此,假如您有相干證據,可以在離婚中要求男方賠償。
再次,關于您為家庭裝修所花費的付出,是否有相干票據支撐,假如有,離婚時也可以拿出來,作為多主張的證據使用。除此之外,關于拆遷補償題目,看看當時拆遷補償條件和補償對象,也可以作為證據來主張使用。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從該條款可以看出,贈與是需要贈與人實施贈與行為,且受贈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受贈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而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中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贈與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則屬于個人財產。從該規定來看,在贈與人無明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以是否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這個時間點來認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實踐中,通常女方父母實施贈與行為并不會考慮雙方是否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更多的是在雙方舉行結婚儀式之時或前后實施的行為。故筆者認為不能完全以是否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是否辦理結婚登記這個時間節點來認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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