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長寧區離婚律師 按照《民法通則》、《婚姻法》、《婦女權益保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則,堅持男女平等和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等準則考慮兩邊的經濟收入腳踏實地合情合理地予以處理一般應作如下處理:
一、夫妻一起寓居的公房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離婚后兩邊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聯系存續五年以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子,離婚,兩邊均為本單位的員工;
3、一方婚前告貸出資建房獲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一起歸還告貸的;
4、婚后一方或兩邊請求獲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后因該房子拆遷而獲得房子承租權的;
6、夫妻一方單位出資聯建或聯合置辦的共有房子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子,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互換房子的;
8、婚前兩邊均承租公房,婚后兼并調房子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兩邊均可承租的景象
二、夫妻兩邊均可承租的公房,應當按照照料撫育子女的一方,平等條件下照料女方,照料殘疾或日子困難的一方,照料無過錯一方;
三、對夫妻兩邊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恰當的經濟補償;
四、夫妻兩邊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離隔分室寓居運用的,可由兩邊別離寓居;對能夠另調房子別離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處理住宅的,可予允許;
五、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處理住宅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能夠調停或判定暫時寓居,暫住期限一般不超越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子租金等額的運用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六、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上海長寧區離婚律師 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擔負才能,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協助;
七、人民法院在調整和改變單位自管房子(包含單位托付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子)的租借聯系時,一般應尋求自管房單位的贊同。經調停或判定改變房子租借聯系的承租人應按照有關規則處理房子改變手續;
大部分人買房都是為了以后結婚而考慮,畢竟現代社會如果沒有房子的話是很難找到結婚對象的。
結婚之后如果夫妻兩人的感情一直沒有出現問題,非常順利的話,夫妻二人努力工作存存錢,還是能夠迅速把房貸還清的。
但還有很多感情破裂的夫妻在商量離婚的時候會面臨財產分割的問題,尤其是對于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子要如何分配,相信大部分人仍舊是一頭霧水。
在很多人的傳統觀念里,當時買房子的時候,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就說明這個房子的歸屬權在誰的手里,那么自然而然離婚之后房子就要歸這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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