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律師咨詢 為家尋親人和親人尋家兩類。又分別分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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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不管定罪是一個典型的三段論的推理過程,還是一種三段論的倒置,都要求將刑法規(guī)定作為大前提,也可以說將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作為定罪的法律依據。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具體犯罪構成的行為就是犯罪,不符合的就不是犯罪。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司法工作人員不能直接或者變相地用另一種非刑法概念取代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
但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卻出現(xiàn)了一種以非刑法概念取代刑法規(guī)定的現(xiàn)象,典型的便是“套路貸”概念。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認為,只要有“套路”就是詐騙,只要是“套路貸”就構成詐騙罪。然而,“套路貸”并不是一個刑法概念,也不是一個犯罪構成或者某個犯罪的構成要件,更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因此,從刑法角度定義“套路貸”對認定犯罪并沒有任何意義;“套路貸”的概念與定義不能成為判斷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法律標準。其一,在認定具體犯罪時,不應當先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屬于“套路貸”,然后直接得出該行為是否構成某種犯罪的結論。因為這種判斷方法完全用“套路貸”概念取代了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因而明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其二,在認定具體犯罪時,如果一個行為根本不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就不能借助“套路貸”的概念使之構成犯罪。因為這種做法不是根據刑法規(guī)定認定犯罪,而是在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之外尋找定罪的根據,但這一根據不可能是“法律”根據,同樣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其三,在認定具體犯罪時,也不應當先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屬于“套路貸”,再根據刑法規(guī)定判斷該行為構成什么犯罪。因為在定罪的三段論推理中,大前提只有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并不需要借助任何中間概念。例如,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只需要直接根據刑法第232條的規(guī)定,判斷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殺人行為、是否造成了殺人結果,二者之間是否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是否具有殺人故意,而不需要先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暴力”,再判斷該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并不以其是否屬于暴力為前提,而且,即使屬于“暴力”也不一定構成故意殺人罪。簡言之,“暴力”并不是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的內容。既然如此,在認定故意殺人罪時,認定一個行為是不是“暴力”就是沒有意義的。同樣,刑法中的任何一個法條都沒有“套路貸”概念,任何一個犯罪的成立都不以行為屬于“套路貸”前提,即使屬于“套路貸”也不一定構成犯罪;在刑法規(guī)范中沒有“套路貸”概念或者說刑法本身沒有將“套路貸”本身規(guī)定為犯罪的情況下,將“套路貸”作為適用大前提的中間概念,以及將案件事實歸納為“套路貸”,都是沒有任何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