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長寧區律師 可以對符合以下條件的應收賬款開展融資服務:
(1)應收賬款基礎交易關系合法、有效、真實;
(2)應收賬款權屬明確,并依法可轉讓,不存在法律法規、當事人約定不可轉讓的情形,且就其轉讓沒有其他權利限制;
(3) 基礎合同(供銷合同)中,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人(賣方)已經履行了相應的合同義務,若有部分尚未履行,未履行部分應當排除到業務范圍之外。該點是針對未來應收賬款債權的問題,不同保理商承受風險的能力不同,是否將其納入業務范圍,應當充分考慮其自身情況而定;
(4)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人(賣方)與買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商務糾紛;
8、一債二賣。發生應收賬款多重轉讓的情況,該如何確定各受讓人的受償順位?
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做法還是遵循“登記在先,權利在先”的原則,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已經提供了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公示服務,應收賬款轉讓并非如應收賬款質押一經登記即具有優先排他效力,但可以作為判定受讓第三人是否善意的重要參考,未在登記平臺進行查詢和登記的保理商會被認定屬于惡意,從而不能對抗在先登記的保理商。當然對于該問題,仍有待法律或司法解釋進一步的明確。
2018年3月,浙江省檢、浙江省高院、浙江省公安廳聯合發文,對相關套路貸刑事案件辦理提出指導意見。2019年4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針對有關“套路貸”問題出臺相關司法解釋。2019年7月,浙江省高院《關于辦理“套路貸”相關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出臺。刑事實務中“套路貸”案件表面上看都存在財產型犯罪的行為特征,偵查機關通常對行為人以涉嫌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或者詐騙罪等罪名實行刑事拘留,但后期在審理過程中對于定罪量刑的爭議極大。張明楷教授在《人民法院報》2019年10月10日發表的這篇文章,正好切中時下“套路貸”案件激增的要害。特此推薦,以饗諸君。
眾所周知,定罪不是一個標準的三段論的推理過程。其一,在三段論的推理過程中,大前提是固定的,但在定罪時,作為法律規范的大前提的含義并不固定不變,因為法律的基本含義是在社會生活中不斷發現的,是通過審理案件發現的。其二,在三段論的推理過程中,小前提也是清楚明白的,但在定罪時,作為小前提的案件事實,具有多個側面、多重屬性,對之可以作出多種歸納與分析。其三,在三段論的推理過程中,結論是最后形成的,但在定罪時,往往會出現先有結論(預判),后尋找大前提(所謂三段論的倒置)的情況。
但是,大體而言,定罪也是一個三段論的推理過程。“從形式邏輯規則的觀點來看,對法律案件的決定是根據三段論法作出的,其中法律規范是大前提,案件的情況是小前提,案件的決定是結論。把案件的決定看作是按照三段論法的規則得出的結論,對于徹底確立法制原則具有重要的意義,法制的實質就在于使所有主體的行為符合法律規范的要求。而在法的適用方面,只有當適用法的機關準確地和正確地把法律規范適用于一定的具體情況,即按照三段論法的規則決定法律案件時,才能出現這種相符合的情況。”([蘇]C·C·阿列克謝耶夫:《法的一般理論》(下冊),黃良平、丁文琪譯,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729頁)。因此,司法工作人員在判斷犯罪構成符合性時,應當以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為大前提,以具體的事實為小前提,從而得出正確結論。具體地說,司法工作人員必須把應當判決的、具體的個案與規定基本犯罪構成、加重及減輕犯罪構成的刑法規范聯系起來;刑法規范與案件事實是司法工作人員思維的兩個界限;司法工作人員要從案件到規范,從規范到案件,對二者進行比較、分析、權衡。對于案件事實,要以可能適用的犯罪構成為指導進行歸納和分析;反之,對于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通過特定個案或者案件類型進行解釋;刑法規范與案件事實的比較者就是事物的本質、規范的目的,正是在這一點上,形成犯罪構成與案件事實的彼此對應。也就是說,一方面要將案件事實向刑法規范拉近,另一方面要將刑法規范向案件事實拉近。
顯然,不管定罪是一個典型的三段論的推理過程,還是一種三段論的倒置,都要求將刑法規定作為大前提,也可以說將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作為定罪的法律依據。符合刑法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的行為就是犯罪,不符合的就不是犯罪。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司法工作人員不能直接或者變相地用另一種非刑法概念取代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