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匯區優秀律師 答:《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ㄈ]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ㄎ澹┮云渌椒_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一、強化財產報告和財產調查,多渠道查明被執行人財產
1.嚴格落實財產報告制度。對于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執行法院應當要求被執行人限期如實報告財產,并告知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后果。對于被執行人暫時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要求被執行人定期報告。
2.強化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的責任。各地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風險。各地法院也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探索嘗試以調查令、委托調查函等方式賦予代理律師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財產調查權。
3.加強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財產的力度。各地法院要充分發揮執行聯動機制的作用,完善與金融、房地產管理、國土資源、車輛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關單位的財產查控網絡,細化協助配合措施,進一步拓寬財產調查渠道,簡化財產調查手續,提高財產調查效率。
一、強化財產報告和財產調查,多渠道查明被執行人財產
1.嚴格落實財產報告制度。對于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執行法院應當要求被執行人限期如實報告財產,并告知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后果。對于被執行人暫時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要求被執行人定期報告。
2.強化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的責任。各地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財產線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風險。各地法院也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探索嘗試以調查令、委托調查函等方式賦予代理律師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財產調查權。
3.加強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財產的力度。各地法院要充分發揮執行聯動機制的作用,完善與金融、房地產管理、國土資源、車輛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關單位的財產查控網絡,細化協助配合措施,進一步拓寬財產調查渠道,簡化財產調查手續,提高財產調查效率。

4.適當運用審計方法調查被執行人財產。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有轉移隱匿處分財產、投資開設分支機構、入股其他企業或者抽逃注冊資金等情形的,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委托中介機構對被執行人進行審計。審計費用由申請執行人墊付,被執行人確有轉移隱匿處分財產等情形的,實際執行到位后由被執行人承擔。
5.建立財產舉報機制。執行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懸賞執行申請,向社會發布舉報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懸賞公告。舉報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并實際執行到位的,可按申請執行人承諾的標準或者比例獎勵舉報人。獎勵資金由申請執行人承擔。
5.建立財產舉報機制。執行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懸賞執行申請,向社會發布舉報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懸賞公告。舉報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并實際執行到位的,可按申請執行人承諾的標準或者比例獎勵舉報人。獎勵資金由申請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