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3.《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II.對房地產深層導讀:
本條解釋主要解決的是“商品房的主體結構質量”,對于非主體結構質量在下條解決。
一、什么是房屋的主體結構?
所謂房屋主體結構是指房屋的主要構件相互連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間構成體。主體結構必須具備符合技術要求的強度、韌性和穩定性,以確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種載荷。建筑物的主體工程是建筑物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寫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做了更實際的解釋:第12條中所稱的“房屋主體結構”問題,我們認為應作廣義理解,作為一個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它既應包括房屋地下隱蔽工程的地基部分,也應包括房屋地上工程所涉及的部分。
就是說地下與地上部分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根據建筑法的規定房屋建筑工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部分。本條司法解釋中未將各部分進行詳細列舉,主要是考慮與《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中的提法相一致,再就是考慮到《建筑法》中對此亦有具體的規定。所以在適用本條規定時,一定要全面理解其含義。
從高院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商品房的主體結構應該包括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地基基礎工程中的地基,是指支承由基礎傳遞的上部結構負載的土體或巖體。為保證建筑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首先要求地基在荷載作用下不致產生破壞,其次組成地基的地層因某些原因產生的變形不能過大,否則將會使建筑物遭到破壞,無法滿足使用要求。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負有向購房人交付房屋并轉移房屋所有權的義務。所謂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開發商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購房人占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購房人。
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著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只有在辦理登記手續后,房屋所有權才發生移轉。如果當事人僅約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而未明確約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移轉給買房戶占用,即“交鑰匙”,就應認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義務。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費 當然,根據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房屋交付使用”的內容進行特別約定。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占有房屋(交鑰匙),而且同時要轉移房屋所有權的(辦理產權登記),就應當按照約定來確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
在此約定下,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僅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買房戶“交鑰匙”,而且還應當將房屋所有權移轉于買房戶,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