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認為,在實踐中若業主拒絕交物業費仍適用“需要基于正當理由”這一原則。在司法裁判中,對正當理由的認定一般限于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上海市房屋糾紛律師事務所以下幾種情況可以拒交物業費:
(1)因為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物業費是由開發商繳納;
(2)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合同服務責任的,全體業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
(3)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物業合同約定的標準;
(4)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
(5)物業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基于此,業主拒絕繳納物業費需要基于正當理由。
修訂后的司法解釋刪除了相關條款,原司法解釋中的部分內容被民法典所吸收,其中民法典關于支付物業費規定如下: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民法典》前述條款規定了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并未直接涉及業主拒交物業費有無正當理由的情況。有律師認為,在實踐中若業主拒絕交物業費仍適用“需要基于正當理由”這一原則。在司法裁判中,對正當理由的認定一般限于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這幾個誤區一定要避開!
有的物業費不能拒交
1、未居住使用可拒交物業費,錯!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費一般包括清潔衛生費用、綠化養護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及維護費用等。所以,就算你買了房沒有入住,同樣不能拒交小區的物業費(物業明確指出不交鑰匙可以不交物業費的除外)。
2、未簽物業合同可拒交物業費,錯!
根據《民法典》和《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所以,只要業主委員會同意了與物業管理公司協議中的條款,且業主事實上已經接受了物業公司所提供的物業服務,就應按照實際發生的服務向物業公司繳費。
3、原業主欠費可拒交物業費,錯!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若房屋產權發生交易后,原業主所欠的物業費須及時補交,否則將影響新業主的正常居住。
法律依據
1.《物業管理條例(2018修訂)》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1.1.1)
第二條 物業服務人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人退還其已經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人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可以要求減收物業服務費用或要求返還多交的物業服務費用:
(1)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項目和質量與合同約定標準差距明顯的;
(2)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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