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律師認為,實踐中若業主拒交物業費,“需要基于正當理由”。申江路房產律師普及以下5種情況可以拒交物業費:
1.因為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物業費是由開發商繳納;
2.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合同服務責任的,全體業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證據;
3.物業公司提供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
4.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
5.物業公司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案例: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業費呢?
案件詳情:申江路房產律師說近日,豐華呼都在某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住宅,并辦理了相關驗房手續,同年豐華呼都與物業服務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此后,由于豐華呼都一直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公司曾多次電話催繳,但豐華呼都以自己未實際入住為由拒不交納物業費。而后物業服務公司將豐華呼都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豐華呼都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及相應違約金。豐華呼都辯解稱自己既未對房屋進行過裝修,也未居住或租賃,房屋一直處于閑置狀態,且根本未享受過物業服務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務,所以不應支付相關費用。而物業服務公司稱,雖然豐華呼都的房屋處于閑置狀態,但其仍為豐華呼都房屋的公共設施維護、小區整體綠化、保潔等方面提供了服務,故豐華呼都理應交納物業費。現實生活中,經常有業主買房后未實際入住,所以總會存在這樣的疑問:“為什么我沒有入住,也要交物業費呢?我沒住就沒享受過物業服務啊?”。
法官釋法:豐華呼都作為業主,物業公司依據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為豐華呼都提供物業服務,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系,而交納物業費是業主應當承擔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豐華呼都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公司交納物業費。
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其工作內容大部分是針對全體業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設備設施的維護等,并非專門為某個業主服務,而物業服務的價值就在于既滿足了公共性服務,使得整個小區的居住環境品質提升,又體現在對每個業主個體的服務價值。雖然房屋空置,但小區維護的相關費用也要一分不少的支出。而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4條亦規定:“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因此,空房未居住,還是需要交物業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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