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黃某2021年初購買了一套房屋,與某銀行共用一個院落。黃某住的小區是該銀行以前集資建立的員工宿舍,因年代久遠,現在宿舍里的住戶大都是通過二手房買賣取得的房屋產權。小區共兩棟房子,一棟是員工宿舍,一棟是銀行的營業場所,而銀行的金庫就設立在員工宿舍的一樓。該小區是商住混合,銀行聘用的保安僅負責白天的執勤工作,銀行無法強制要求他們半夜有義務起床為住戶開門。今年6月1日銀行發公告稱,對院內通道大門實行夜間落鎖制度。夏季為晚上11點半到早上6點,冬季為晚上11點到早上6點。落鎖后,院內住戶進出須聯系門衛開門。開門一次收費10元,也可以包月收費,每月150元,每天僅限開門一次。7月,黃某起訴至常德市武陵區法院,請求判決某銀行消除妨礙,拆除通道鐵門,立即恢復黃某及家屬人員與車輛自由進出通道回家的權利,并返還黃某已支付的開門費300元。
虹口北外灘律師銀行是否應當采取合理措施,如拆除通道鐵門、更換指紋鎖等,從而為黃某的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
法條鏈接
因通行引起的相鄰關系是指,由于地理條件的限制,一方必須利用相鄰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便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該條所稱的“必須”,是指一方行使權利須以利用相鄰一方的土地為條件,若不利用相鄰一方的土地,則無法行使權利從而影響自己正常的生產、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是指不動產權利人應為相鄰權利人從自己的土地通行創造條件,使其相鄰權能夠得以實現。例如留出能夠使其正常通行的道路,不得封堵道路或者設置障礙造成相鄰權利人通行困難甚至無路可走。
虹口北外灘律師本案中,黃某購買的房屋與銀行共用同一個院落,且黃某房屋與銀行之間設置的大門為住戶唯一能夠進出的通道。銀行實行大門夜間落鎖制度為黃某下班后的通行人為增設了障礙。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銀行應對通道鐵門采取相應措施為黃某的正常的通行需求提供必要的便利。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告某銀行更換成指紋鎖,并配合原告黃某及家庭成員辦理指紋錄入,購買指紋鎖及安裝費用由被告自愿承擔,原告不要求被告返還已支付的開門費。上海房屋糾紛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