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南平市水產公司將其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區成功街68號101#店面,交由其下級主管部門南平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對立分配應用。該店面的隔鄰間101-1#店面的屋宇所有權工資南平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2007年2月,南平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將前述兩店面(合稱成功街68號阛阓)交由其上司單元南平市供銷社資產謀劃治理中央謀劃治理,對外出租。2014年6月26日,南平市供銷社資產謀劃治理中央(出租方,條約甲方,如下簡稱謀劃治理中央)與陳仲燦(承租方,條約乙方)簽訂了一份屋宇租賃條約,將上述店面租給陳仲燦謀劃。條約簽訂后,被告陳仲燦在租賃商鋪內經營旺眾百貨,并將其中部分轉租給第三人郭榮練、鐘曉鵬,分別用于經營361。品牌服飾和巴拉巴拉童裝。接下來就由上海房產律師為您講解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案例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案情回顧
被告:福建省南平供銷集團無限公司。原告:陳仲燦。第三人:鐘曉鵬、郭榮練。2015年3月起陳仲燦開端欠付房錢。經謀劃治理中央追討,陳仲燦于2017年2月22日將租賃屋宇(除郭榮練、鐘曉鵬應用的部特別)的鑰匙交還給謀劃治理中央。2017年3月3日,謀劃治理中央聘任狀師收回律師函,告訴陳仲燦兩邊的屋宇租賃條約已于2017年2月22日解除,要求其于2017年3月7日前到謀劃治理中央商議歸還拖欠房錢及條約解除后的其余事宜。同日,謀劃治理中心分別向郭榮練、鐘曉鵬發出律師函,告知房屋租賃合同已解除,要求兩人立即騰空店面并交還,并向經營管理中心支付2017年3月1日起至騰空交還期間的租金。郭榮練、鐘曉鵬收到律師函后,并未將租賃房屋交還給經營管理中心,亦未支付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期間的占用費。2017年7月30日,依據南平市國民當局集會紀要,南平市供銷社資產謀劃治理中央更名為南平供銷集團無限公司(如下簡稱南平供銷集團)。因向陳仲燦追討房錢未果,該公司以陳仲燦為原告,郭榮練、鐘曉鵬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或房屋占用費。
二、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訊斷支撐了被告的訴訟要求,被告陳仲燦、第三人郭榮練向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本案二審時期,南平供銷集團與第三人郭榮練殺青息爭,并向法院提出請求撤回對郭榮練的告狀。南平中院覺得,南平供銷集團撤回對郭榮練的告狀,屬于自立懲罰訴訟權利的行動,且經相對人郭榮練批準,不會致使案件審理步伐涌現實質性轉變,不侵害原審原告陳仲燦、原審第三人鐘曉鵬的正當權益,亦不侵害國度好處及社會大眾好處。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合用民事訴訟法的說明》(如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說明》)第338條第1款之規定,裁定:撤銷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2017)閩0702民初1184號民事訊斷第五項,即“郭榮練于本訊斷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南平供銷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占用費17.5萬元”。準許南平供銷集團撤回對郭榮練的起訴。對于上訴人陳仲燦與南平供銷集團、原審第三人鐘曉鵬的案件繼續審理。
三、上海房產律師的評析
1、本案觸及對《民事訴訟法說明》第338條第1款的懂得。該款劃定:“在第二審步伐中,原審被告請求撤回告狀,經其余當事人批準,且不侵害國度好處、社會大眾好處、別人正當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當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時,需經其他當事人同意。筆者認為,對此處規定的其他當事人應當理解為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2、將其他當事人解釋為其余有利弊糾紛的當事人符合立法本意。《民事訴訟法說明》第338條設立的初志,一方面是恭敬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另外一方面是避免被告濫用訴權侵害其余當事人的正當權益,過度平衡原告的處分權與被告的程序利益。對其他當事人進行適當的解讀,更有利于立法目的的實現。
3、將其他當事人理解為其余有利弊糾紛的當事人,能夠充沛保證當事人的處分權。懲罰原則是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首要的基礎準繩,它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訴訟過程當中,關于本人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在法令劃定的范圍內能夠自在操縱。從法理上說,處分權是當事人的基礎權力,擁有人權的屬性,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首要體式格局。被告以訴之體式格局向法院提起維護和贊助完成本人權力的請求,當其再也不但愿經由過程法院裁判的體式格局解決糾紛時,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法律并無理由禁止其撤回訴訟。根據法律規定,原審原告在二審審理期間撤回起訴需要其他當事人同意,如果單純從字面理解,那么在其他當事人眾多時,必須征得所有當事人同意。比如本案中,案件當事人包括上訴人陳仲燦、郭榮練、被上訴人南平供銷集團、原審第三人鐘曉鵬共計4人。如果原審原告撤回起訴的請求必須經其他所有當事人同意,那么本案則需征得另外3個人的意見,只要其中一人不同意,該請求就不能獲得許可,這顯然增加了原審原告行使處分權的難度。
4、將其他當事人理解為其余有利弊糾紛的當事人,不會侵害其余無利弊糾紛當事人的正當好處。一審被告在二審步伐中假如撤回告狀,不但原告付出的訴訟本錢無奈失掉賠償,被告還可能再次以其他名義提起訴訟,兩邊權益顯然失衡,也浪擲法律資本。為此,法律說明劃定原審被告撤回告狀需經其余當事人批準,底子目標在于避免原審被告濫用撤訴行動,損害其余當事人的步伐好處。但應該明確,對其余當事人作限制性的解讀,只適用于當事人眾多的情況。原審原告撤回部分起訴可能導致一審裁判部分判項被撤銷,會影響與該判項相關利害關系當事人的利益,對于其他無利害關系當事人的訴求,人民法院仍應依法繼續審理并作出裁判。以本案為例,上訴人郭榮練為次承租人,出租人與承租人租賃合同終止后,次承租人所需繳交的場地占用費與承租人需繳交的租金以及另一次承租人需繳交的場地占用費分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相互之間無直接關聯,屬于非必要共同訴訟人。南平供銷集團撤回對郭榮練的起訴,對于陳仲燦、鐘曉鵬的訴訟權利義務沒有任何實質影響,無需經過他們的同意。
本案本質系二審中部分當事人的息爭,但其非凡的地方在于,上訴人郭榮練提出的息爭前提為在訊斷的判項中不涌現其名字。為倏地化解抵觸,勤儉訴訟資本,也為了避開二審部分息爭法令根據缺乏的為難,合議庭尋求新的解決門路,即經由過程《民事訴訟法說明》第338條的合用,將二審的裁判效果拆分為裁定和訊斷兩種方式,即裁定同意原審被告撤回對部分當事人的告狀,關于其余當事人的訴求及權利義務關系另行裁判。因此,對《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中的其他當事人作出合適的解釋,使原審原告撤回部分起訴制度成為二審部分和解的替代解決方案,不僅是案件當事人的現實需要,也是法院妥善處理矛盾糾紛的重要方式。同時,通過法院對當事人利害關系的審查,也能夠免除立法者及公眾對于部分當事人和解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擔憂。以上就是上海房產律師為您講解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案例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房產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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