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與被告楊某、張某贈與合同糾紛事件,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81獨自審判,開庭審理。原告范某的委托代理人尤辰榮、被告楊某、張某參加訴訟。這個案子現在審理結束了。
原告與被告張某原系夫婦說,由于被告有不正當關系,夫婦關系破裂,2013年6月離婚。同年8月,自己在整理家里的物品時,發現被告張某于2013年3月10日將20萬元贈與被告楊某,楊某也發行了收據。這筆錢是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張某未經自己同意擅自處分該財產,其行為無效,被告楊某應根據違法行為得到的財產歸還。被告張某隱瞞轉移夫妻財產,惡意贈送財產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有錯誤,離婚時不應該分配財產。現向法院申訴,要求1.確認兩被告之間的財產贈與行為無效2.被告楊某歸還20萬元3.被告張某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楊某主張收到被告張某支付的20萬元錢,原告知道并同意,贈與行為有效。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某主張與被告楊某確實有感情糾紛。原告于2013年3月初與被告楊某單位談判發生沖突,于3月9日經家屬內部協商,決定給楊某20萬元補償。3月10日,自己從銀行提取這筆錢交給楊某,提取證明書和楊某的收據交給原告。和原告離婚時,自己把價值600多萬元的房子和350多萬元的錢交給原告,雙方的共同財產分割清楚,不存在,也不必隱瞞轉移財產?,F在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原告與被告張某原系夫婦,被告有感情糾紛。2013年3月9日,被告張某在其中國銀行和中國民生銀行的賬戶內分別抽取5萬元和7萬元,同月10日,被告張某在該兩家銀行的賬戶內分別抽取5萬元和2萬元,同家現金1萬元,一起支付被告楊某,楊某于3月10日發行收據,稱收到20萬元。同年6月4日,原告和被告張某在民政局登記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了共同財產家、錢的分割等。2013年10月,原告曾以與本案訴訟相同的理由向本院起訴,要求確認兩被告之間的贈與行為部分無效,要求被告張某歸還10萬元,后撤訴。2014年11月3日,原告以上理由向本院申訴,要求如訴。
本院認為,一、中國《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免費將自己的財產交給贈與人,贈與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的贈與人的撤銷權,必須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由此可見,贈與行為實際上是贈與合同行為,其基本特征是免費的,其拆遷權應由贈與人自行行行使。在本案中,被告張某將其名義的錢交給被告楊某,如果原告訴此系贈與,該贈與行為即贈與合同本身不違反法律規定,無效,原告請求權基礎有障礙,訴訟理由不當,本應駁回二、法院裁判終極,當事人雙方的糾紛在法律水平上作出判斷,決定停止糾紛。本案被告張某支付的行為實質上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不當處置。我國《婚姻法》和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的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都有權決定的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出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必須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被告張某不是因為夫妻的日常生活需要,現在沒有得到原告的同意而給別人錢的證據,也就是說侵犯了原告夫妻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因此,本案的請求權基礎是夫妻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本院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裁判本案。三、違反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平等處理權的責任主體是夫妻雙方或一方,本案中被告張某,張某應負責歸還財產。另一方面,歸還的是夫妻共同財產,與原告解除了婚姻關系。如上所述,歸還的財產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當事人雙方未約定,本院應確定歸還一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一些問題的說明(1)》第17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從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天內,歸還原告范某夫婦共同財產10萬元
如果沒有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支付金錢的義務,則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將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支付。
本案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原告承擔1000元,兩被告各承擔575元。
如果你不接受這個判決,你可以在這個判決送達之日起15天內向我狀,根據對方當事人數提交復印件,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