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一般應相等。
2。在分配遺產時,應該照顧那些沒有工作能力和生活中有特殊困難的繼承人。
3。對被繼承人負有主要贍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獲得更多的遺產分配點數。
4。有扶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的,遺產應當不加區別或者少分。如果繼承人通過協商同意,也可以分裂。5.除繼承人以外,依靠被繼承人贍養、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的人,或者除繼承人以外,更依賴被繼承人的人,可以獲得適當的繼承。不包括在繼承順序中。
繼承人應本著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和諧統一的精神,通過談判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方法和份額應由繼承人協商研究。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法定繼承是以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即依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婚姻、血緣關系而確定的。
2、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份額,都是強制性規范,除由死者生前依法以遺囑方式加以改變外,其他任何人都無權變更。 《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