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糾紛由各繼承人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如果有遺囑的,約定了繼承人的,按照遺囑辦理。接下來就由上海房屋繼承律師為您講解如何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合理繼承房屋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案件概述
1、據你院呈報稱:鐘和記(1941年故)與老婆蘇襯(1926年故)、繼妻王細(1984年故)先后生有四個后代,即:鐘妙(1976年故)、鐘秋香、鐘玉妹、鐘秋勝(1981年故)。1940年鐘和記與王細佳偶收養了鐘壽祥(其時12歲)。1939年、1940年鐘和記和王細置辦屋宇六間,鐘和記身后,有王細、鐘玉妹、鐘秋香、鐘壽祥等長時間寓居。1973年鐘秋香將本人寓居的那部分屋宇進行了改建。鐘壽祥曾以本人的名字,于1947年、1953年、1960年前后領取了六間屋宇所有權證。王細于1984年身后,鐘壽祥便在1985年將部分屋宇撤除改建,并將此中部分屋宇宅基地給其子應用,為此,兩邊產生糾紛。
2、經研討,批準你院審訊委員會的看法。即依據該房產的起源及應用等情形,以認定該屋為鐘和源、王細的遺產,屬鐘秋香、鐘玉妹、鐘壽祥、鐘妙、鐘秋勝5人共無為宜。鐘壽祥以私家名義支付的產權證,可視為代表共有人掛號獲得的產權證實。鐘妙、鐘秋勝已故,其應得部分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二、房屋繼承糾紛總結
1、一類是非侵權糾紛,如繼承人僅對遺囑的效力、遺產的范圍和數額、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等問題認識不一而產生的糾紛。
2、侵權糾紛,即因發生侵害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非法取消繼承人、受遺贈人資格的行為;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行為;非法處分未分割的遺產的行為。
3、非法扣減繼承人應繼遺產份額和遺贈財產的數額的行為;法定代理人損害被代理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遺產分割時,未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的行為。
4、非法剝奪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遺產的權利,或者非法扣減其應得的遺產份額的行為。這些繼承糾紛均可依法進行處理。房產的繼承是親情的一種體現,在面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大家還是要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利益。可以按照上面的方法如自行協商、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來解決糾紛同時也維護感情。如果實在無法解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以上就是上海房屋繼承律師為您講解如何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合理繼承房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房屋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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