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購房者為了逃避買房限購的政策,都會選擇借名買房的方式。但是借名買房卻會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那么借名購房法律風險如何防范呢?下面上海房產糾紛律師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0年12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發布了指導意見,其中第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同意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借來的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來的名人應當要求登記人(名人)依照合同登記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可以予以支持。然而,由于登記人的債權人被扣押或其他原因,房屋不能依法登記轉讓,除非它涉及善意交易中第三方的利益?!钡谑鶙l規定:“借用名義購買社會福利住房和其他政府補貼房屋,并以他人名義登記的,一般不支持聲稱擁有房屋或者要求登記人按照雙方協議登記房屋所有權轉讓的人重慶市尚未出臺相關規定,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建議當事人以住房糾紛為幌子,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保護自己的權利。
一、借名購房法律風險防范
1、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保障我國住房,如果一個當事人之間確實存在不符合購房人條件,放棄購房。
2、如當事人購房并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確需采用借名購房行為方式的,應當通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將企業雙方當事人之間信息、房屋建筑信息、房屋購買生活方式和雙方約定的其他工作內容記載清楚。
3、投資者和注冊權利人在以借來的名義購買房屋之前,應當對彼此的財產和信用狀況有一個徹底和詳細的了解。
4、投資者應妥善保管購房憑證、住房付款等證據材料,避免糾紛后舉證困難,不能以借用名義證明購房事實。
5、為防止登記權利人擅自處分房屋,出資人可與登記權利人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將該房屋抵押登記在出資人名下。
二、名下買房帶來的法律問題
在買房的幌子下,房子的主人并不是房子的真正主人。根據物權變動的公示和公信原則,物權的所有權應當公示,以避免對交易對手造成不可預見的損害,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穩定。動產在占有方面是公有的,不動產以公示方式登記?!吨腥A民國》第九條規定: “房地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依法登記,自動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合法擁有的自然資源不得登記。”不動產物權在生效前必須登記。一旦發表,就會產生可信度。
當事人可以基于對財產進行權屬公示的信賴而為的交易市場行為,應當發展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比如一個善意取得經濟制度。而對于借名購房,出資人并不是企業登記的權利人,即使其事實上對該房屋占有、管理和使用,也不是一種法律上適格的處分人。登記權利人如果不能擅自處分該房屋,如設定抵押、出售等,如果相對方是否符合我國善意取得的要件,法律會偏重技術保障網絡交易數據安全和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不會僅因其非事實權利人,無權處分而判定該物權變動無效。因此,借名購房如果沒有發生矛盾糾紛,通常會陷入了這樣的境地:法律環境保護我們當事人主義之間存在合法的意思就是自治的合意,即雙方借名購房的約定,但法律更保障產品交易系統安全,保障善意相對人提出基于物權公示公信力不斷產生的信賴公司利益以維持中國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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