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風險不應該由承租人全部負擔。因不可歸責與任何人的原因與出租人的原因導致的風險,出租人應當承擔責任。關于租賃合同的風險是否應該由承租人全部負擔的問題,下面上海房產糾紛律師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租賃協議風險由誰承擔
租賃協議的執行過程當中,涌現租賃物的毀損、消失或許部分毀損消失的主觀情形以及由于產生這些主觀事件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因此,租賃合同的風險包括租賃物消失風險和租賃合同無法履行的風險。所謂租賃合同的風險負擔,就是指對于上述風險由誰承擔的問題。
1、租賃物毀損、消失的危險擔負。
租賃物的毀損、消失如果是由出租人本身錯誤致使的,出租人應該本人擔任;租賃物的毀損、消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差錯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侵害補償義務;租賃物的毀損、消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則第三人向出租人負侵權侵害補償義務;租賃物的毀損、消失如果是由弗成歸責于任何人的緣故原由(如弗成抗力)惹起的,則根據“不幸事件由被擊中者承擔”的原則,由出租人對自身負擔財產損失風險。
2、租賃物毀損、消失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風險負擔。
假如租賃物的毀損、消失致使協議無法根據商定執行由出租人造成,那么出租人應該向承租人負守約義務;假如租賃物的毀損、消失致使協議無法根據商定執行由承租人造成,那么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意任何權力;假如租賃物的毀損、消失致使協議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第三人造成,那么出租人首先應當向承租人負違約責任,之后可以向侵權人追償;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消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不可抗力或者自然損耗造成,承租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怎樣確定租賃合同的期限
我國法律對租賃合同是有最長日期限定的。《合同法》規定,租賃日期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有效。也就是說,關于租賃協議只有最長日期而無最短日期的限定。租賃日期最長為20年,如果在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20年,則超過的部分無效,即縮短為20年。另外,租賃期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以上就是“租賃合同中的風險由誰來承擔”的相關知識,希望大家能夠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權益被侵犯的情況,就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上海房產糾紛律師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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