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房屋買賣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ǘ┓蚧蚱薹且蛉粘I钚枰獙Ψ蚱薰餐敭a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1.在購房過程中,要注意夫妻共有房產的問題,若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則應有雙方簽字;若無法獲得雙方的簽字,應收集足夠的證據證明雙方都同意。若房屋為夫妻共有但產權僅登記在一方名下時,必須獲得夫妻雙方明確的同意,防止以后出現糾紛時或者賣方因房價上漲反悔不賣時,一方以另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者無法繼續履行。
2.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因此,如果對方已經違約,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自身損失擴大,而不是一味采取拖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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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015)楊民四(民)初字第4342號
原告上海市楊浦區教育資產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
法定代表人葉XX,主任。
委托代理人吳益民,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聞嘉,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澤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
法定代表人楊XX。
原告上海市楊浦區教育資產管理中心訴被告上海澤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王瑩獨任審判,于2015年12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吳益民、楊聞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上海澤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市楊浦區教育資產管理中心訴稱:上海市楊浦區鞍山六村XXX號乙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產權人是上海市楊浦區教育局,該局委托原告對系爭房屋進行經營管理;2012年7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租賃協議》,將系爭房屋出租給被告,租期從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年租金人民幣8.5萬元(本案幣種均為人民幣);因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要求清退出租出借場地,原告在租期截止前即通知被告不再續簽,要求被告按時搬離,但合同到期后被告依舊使用系爭房屋,拒不搬離。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立即遷出租賃的上海市楊浦區鞍山六村XXX號乙房屋;2、被告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146天)的房屋占用費524,724元(根據合同的約定按每平方米每天20元,179.70平方米計算)3、判令被告按每平方米每天20元的標準支付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實際遷出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費。
被告上海澤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應訴,亦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系爭房屋產權人系上海市楊浦區教育局,建筑面積179.70平方米。2012年1月1日,上海市楊浦區教育局出具《授權書》,授權原告對該局及下屬學校所有校產進行統一管理,履行管理職能,承擔管理責任。
2012年7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租賃協議》。主要內容為:原告同意將系爭房屋租賃給被告,租賃期限從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為止,為期三年,年租金為8.5萬元,押金為1萬元;合同期滿不再續約時,被告應及時騰空租賃房屋并移交原告,若不搬離的,被告應按每平方米每天20元向原告交付房屋占用費。合同簽訂后,被告支付了押金1萬元,并付清了合同期內的全部租金。
2015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催搬遷告知書》,通知被告按照有關部門要求,合同期滿將收回系爭房屋用于教育事業的發展,要求被告在2015年6月30日前清退完畢,并騰空系爭房屋辦好移交手續,否則將追究被告的違約責任。
2015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發送《律師函》,再次督促被告退租交房,并于收函后7日內搬遷騰退完畢。函件送達后,被告仍未搬遷,繼續占有使用系爭房屋。
以上事實,有上海市房地產權證、授權書、《租賃協議》、《催搬遷告知書》、《律師函》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租賃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履行。現合同約定租賃期已屆滿,原告要求被告遷出系爭房屋,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至今仍占用系爭房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實際占用期間的房屋使用費,亦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但合同約定的房屋使用費支付標準過高,顯失公平,對于被告應當支付的房屋使用費,本院參照租金標準及被告的過錯程度,酌情予以調整。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澤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遷出上海市楊浦區鞍山六村XXX號乙房屋;
二、被告上海澤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市楊浦區教育資產管理中心房屋使用費,房屋使用費按每月人民幣14,000元的標準自2015年7月1日起支付至實際遷出之日止。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9,196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4,598元,由原告上海市楊浦區教育資產管理中心負擔人民幣3,823元,被告上海澤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7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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