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安區專業勞動律師什么是年假?
年休假是勞動者的法定休假待遇,是勞動者自在支配休息、放松的時間。
而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各種福利待遇,如組織旅游、報銷旅游費等,只是在高于法定規范之外給予勞動者的福利,是鼓勵員工勞動、進步待遇的一種舉措。
從性質上講,旅游時間畢竟不是勞動者可自在支配的時間,因而不能與年休假相混雜。
國度是怎樣規則年假的?
國度規則工齡滿1年就可享用年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用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用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用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假不休,過時作廢,合法么?
當然不合法啦!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能夠集中布置,也能夠分段布置,普通不跨年度布置。但單位因消費、工作特性確有必要跨年度布置職工休假的,能夠跨1個年度布置。
《職工帶薪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確因工作需求不能布置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自己同意,能夠不布置職工休年休假。再分離《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施行方法》第十條規則:單位不布置年休假的前提是取得員工的同意,并是以員工自己緣由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方式為要件的。不過假如公司員工手冊中有相關規則,逾期不休視為自動放棄,并且員工確認過,其實是能夠的。
在日常工作中,年假的計算普通是根據當年度年休假天數,依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肯定,折算后缺乏1整天的局部不享用年休假。
也就是:詳細折算辦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自己全年應當享用的年休假天數。
關于帶薪休年假,法律一直站在勞動者的這一邊。
不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相關規定,早在2008年1月開始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對應休未休年休假的補償問題,就有明確規定:“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在廣東,則是用判例支持法律法規對勞動者合法休息權益的保護。就在前幾日,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宗勞動合同糾紛,原告陳某要求單位支付其離職前應休未休5天年休假的工資報酬,被單位拒絕后起訴,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單位支付原告陳某相應的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1091元,補償金額按日工資3倍計算。今年更早一些時間,在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做出的一起判決中,一高管離職時發現有9天年假未休,也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獲得了4萬多元的補償。
可見,“未休年假賠3倍工資”,法規上有明確規定,現實中有成功判例,算不得新鮮事兒。但是,這并不是說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審理帶薪年休假糾紛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是畫蛇添足,沒有什么意義。恰恰相反,江蘇省高院的這一舉措,不僅對現實有指導意義,也具有推廣價值。
毋庸諱言,盡管帶薪休年假制度已經出臺多年,但將“紙面上的權利”落到現實仍困難重重。一方面,用人單位對帶薪休假以及未休假按3倍日工資標準補償,出于利益計較,帶有抵觸心理,常常用春節連休、扣除全勤獎等內部規章加以規避;另一方面,很多勞動者對于帶薪休假的相關法律法規并不是十分清楚,在職期間,怕丟飯碗,更是不敢對未休假按3倍日工資標準補償心存奢望。前幾年的數據顯示,我國的帶薪休假率只有50%,而即便是在北京這樣的大城市,有關帶薪年休假應休未休而要求賠償的也鮮有單獨訴求,僅占到勞動報酬類仲裁案中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