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離婚的當事人在解除夫妻關系后,很多人不想再聯系或見面。有些人甚至遠行到外地謀生,即使還在一個地方也不想辦理財產權登記手續。針對這種情況,我們有一些建議作為參考
協商離婚產權轉移手續必須堅持雙方出席的原則。如果原配偶在地方或者不想再見面,協商離婚放棄產權的一方向當地公證部門提交房地產委托公證書,委托人協助申請人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一方失去聯系,無法履行戶口手續的,產權申請人持協議離婚書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權,即給予法院離婚協議書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可以向產權部門辦理手續。
民政部門在協商離婚登記時,提醒雙方當事人辦理房地產戶口手續需要兩人出席,或者在簽署離婚協議的同時向公證部門公證離婚協議,在公證書中明確取得房地產的一方辦理戶口登記手續。這樣一方就可以辦理生育票手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