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訴被告蔣某某、蔣甲所有權糾紛案件,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手續,于2015年1月6日開庭審理。原告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盧小蘭、被告蔣某某出庭參加訴訟,被告蔣甲被本院發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結束。
上海市浦東新區滬東新村XXX號XXX室(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系爭房)是被告蔣某某前妻分配的公房,被告蔣某某與前妻于1991年經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系爭房被告蔣某某使用。一九九七年二月,原告與被告蔣某某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蔣某某在2000年以工齡購買了該房屋的產權,產權登記在被告蔣某某的名下。2011年7月,被告蔣某某與被告蔣甲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以買賣形式將該房屋轉讓給蔣甲。該房屋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告蔣某某與被告蔣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因此,起訴法院確認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判定二被告將該房屋買賣合同轉讓給蔣某某,相關稅費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人蔣某某辯稱,2011年左右,被告人蔣甲對被告人蔣某某說要把被告人蔣甲的名字加到系爭房產證上,被告人蔣某某表示同意,但并不同意取消被告人蔣某某的名字。爭奪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效,同意原告請求。
被告蔣甲沒有作出答辯和舉證。
經過審理,原告汪某某與被告蔣某某于1997年2月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蔣甲系被告蔣某某與前妻王貴琴生下的兒子。系爭房屋是被告蔣某某婚前出租的公有住房,2000年被告蔣某某以工齡購買系爭房屋產權,產權以被告蔣某某人的名義登記。2011年7月,被告蔣某某與被告蔣甲通過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將系爭房屋產權改為被告蔣甲一人的名義。現在原告以訴說理由告訴本院。
以上事實包括結婚登記申請書、房地產登記簿、人口登記表、房地產買賣合同、租賃公營住宅證明書、證明書、公營住宅銷售合同、購買公營住宅協議書、價格計算表、個人購買住宅支付證明書、本戶人員狀況表、(91)楊法民字第1953號民事判決書和當事人陳述在案證明書。
我院認為,系爭房屋雖然是被告蔣某某婚前出租的公有住房,但是系爭房屋產權是原告和被告蔣某某婚后買下的,所以系爭房屋應該是原告和被告蔣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雙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達成一致意見。現被告蔣某某未經原告同意,即將出售該房屋,被告蔣甲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善意的第三方,因此被告簽訂的關于該房屋的買賣合同應當無效。因此,原告請依法有據,我院予以支持。被告蔣甲未出庭應訴,視為放棄訴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十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四十四條。
被告蔣某某與被告蔣甲簽訂的上海市浦東新區滬東新村XXX號XX室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
被告蔣某某、被告蔣甲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上海市浦東新區滬東新村XXX號XX室產權恢復登記為被告蔣某某。
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費2900元,由被告蔣和蔣各負擔1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