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人建立一個新家庭,買房子是一筆很大的開支,有時不可避免地需要父母的支持。然而,父母投資買房子,一旦面臨離婚,房子是誰?此時,我們需要看到證據,如果證據不足以證明父母投資,房子仍被認定為共同財產。?接下來,上海離婚房產律師為您詳細介紹。
案件介紹
陳某和李某于2004年結婚登記,婚后李某變得暴力、賭博,最終陳某決定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他們婚后買的房子以李的名義登記。庭審中,陳某提供了房產登記表、購房合同等,證明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李某表示,該房屋由父母出資,李某提供了父母名下的銀行轉賬記錄(2010年11月至2015年)。但陳某主張,這部分轉賬只是李某父母取款的銀行憑證,與購房款總額不符。
判決結果
法院裁定,由于只有父母的轉賬記錄,轉賬到李名下的賬戶,李父母的轉賬金額與購房款支付的總金額不一致,證據不足以證明李父母出資購房。由于財產的購買和產權登記發生在婚姻關系期間,陳為財產裝飾和購買家具,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李的父母可以作為債權人起訴財產。房屋雙方同意出價,最終李出價85萬元取得財產權,李應一次性賠償陳42.5萬元。
律師分析
父母出資并登記為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地產,以投資者子女名義登記的,可以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給子女一方的贈與,房地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李希望適用上述規定,房地產屬于個人財產,但投資者沒有直接向開發商支付房款,轉賬記錄不能一一對應,因此主張不被法院接受,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