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名買房的情況下,雖然可以說能夠讓不符合資格的人實際買到房,但此時房屋卻是登記在他人名下,從這點上來看其實風險很大,因為法律方面只會承認房屋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不過就算如此,仍舊有不少人會借名買房。那借名買房有哪些現實原因呢?會產生什么法律問題?下文上海房產糾紛律師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借名買房的原因
1、規避限制性法律和政策。
為了能夠改善我國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環境條件,在城市商品房之外,政府工作實施有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了一個包括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在內的特殊住房。中央國家財政對保障性住房投入了大額的專項財政資金補貼,這是我們政府為城市低收入居民所提供的一項具有特殊的社會主義福利管理政策,故保障性住房的購房者需要學生具備一些特殊的條件,對其有嚴格的資格進行審核。
此外,面對目前房價飆升等具體情況,一些房價過高的城市要徹底遏制房地產投機和過度投資,繼2010年國務院通知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度上漲后,46個重點城市實施了基本限購令,按戶口和戶口限購人數,使需求和價格回到合理和可持續的水平。根據上述政策,許多購房者為了獲得購房資格,通過借貸的方式享受國家為特殊群體提供的福利,或規避政策的限制性規定。
2、基于特定地位或條件的好處和利益。
如單位進行集資建房,通常只面向企業單位內部員工可以出售,或是一個單位管理員工通過購買的價格遠低于中國市場經濟價格;又如開發商銷售技術手段,只面向小區業主銷售停車用房,或是采取抽簽排序選房的方式實現銷售房屋并不允許轉讓抽簽序號;再如公積金貸款,或其他國家商業銀行貸款,要求貸款人必須具備某些資格條件或是社會信用風險等級;等其他情形。購房者通常都是為了人民享有這些具有特殊身份或條件所帶來的購房優惠、便利而采取借名購房的方式以他人名義購房。
3、轉移資產,避免負債。
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務,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部分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將自己的房產登記于他人名下,以達到使法院認為其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
二、使用借來的名義購買產生的法律問題
名下買房,使不動產登記的權利人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根據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為了避免對交易相對人造成不可預見的損害,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穩定,物權的歸屬應當公示。動產以占有為公示方式,不動產的公示方式為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后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可以不登記。可見,不動產物權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一旦公開,就會產生公信力。
當事人可以基于對財產進行權屬公示的信賴而為的交易市場行為,應當發展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比如一個善意取得經濟制度。而對于借名購房,出資人并不是企業登記的權利人,即使其事實上對該房屋占有、管理和使用,也不是一種法律上適格的處分人。登記權利人如果不能擅自處分該房屋,如設定抵押、出售等,如果相對方是否符合我國善意取得的要件,法律會偏重技術保障網絡交易數據安全和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不會僅因其非事實權利人,無權處分而判定該物權變動無效。因此,借名購房如果沒有發生矛盾糾紛,通常會陷入了這樣的境地:法律環境保護我們當事人主義之間存在合法的意思就是自治的合意,即雙方借名購房的約定,但法律更保障產品交易系統安全,保障善意相對人提出基于物權公示公信力不斷產生的信賴公司利益以維持中國社會的穩定。
以上就是“借名買房”的相關知識,希望大家能夠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權益被侵犯的情況,就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上海房產糾紛律師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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